[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第15節)
by 黃國哲 2019-03-12 00:00:17, 回應(0), 人氣(3421)
第十五節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第 292-19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指非金屬材質製成之可撓非金屬電線導管,並可配合管子接頭、連接器及配件,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置用,其種類如下:
一、PF(plastic 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CD(combined duct) 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第 292-20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依其種類適用於下列場所:
一、PF 管:
(一)不易遭受外力損壞或有適當保護措施之屋內暴露場所。
(二)屋內可受檢視之隱蔽場所。
(三)不易遭受外力損壞之屋外場所。
(四)不易遭受外力損壞之雨線內、外場所。
(五)鋼筋混凝土內。
二、CD 管:鋼筋混凝土內。
第 292-21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不適用於下列場所或用途: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三、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四、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第 292-22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應為絕緣。
二、導線管內之導線不得接線。
第 292-23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以絕緣導線配線時,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七選定。
第 292-24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十條以下者,應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一選定;導線數超過十條者,應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如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截面積在八平方公厘以下,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三選用;其餘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表二九二之一五~五及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表二九二之一五~五及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二選定。
第 292-25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彎曲處,其內彎曲半徑應為管外徑之六倍以上。
第 292-26 條
相鄰二出線盒間之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不得超過三個彎曲,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十度。
第 292-27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管口內外應予修整,去除不平之邊緣。
第 292-28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固定、連接及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PF 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一.○公尺處或距下列位置三百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之: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二、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為配管外徑之一.二倍以上;如使用粘劑時,可降低至○.八倍,且其連接處應牢固。
三、管及管間不得直接相互連接,連接時,應使用接線盒、管子接頭或連接器。
四、在鋼筋混凝土內集中配管時,應不得減損建築物之強度。
第 292-29 條
採用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均應有足夠之強度。
第 292-30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接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第 292-31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進入接線盒、配件或其他外箱、管端,應裝置護套。
第 292-32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時,其出線盒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照明器具及插座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
二、應有充分之容積。
三、未裝有器具之出線盒,應加裝蓋板。
四、接線盒與連接盒,應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裝置。
五、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時,不會造成變形。
第 292-33 條
敷設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時,應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保持五百公厘以上之距離。但其間有隔熱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 292-34 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垂直配管內導線之處理、雨線外之配管及對建築物強度影響之注意事項,應分別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 292-35 條
依本節規定使用之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應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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