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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匯流排槽配線 (第12節)
by 黃國哲 2019-03-11 23:51:25, Reply(0), Views(1818)


第十二節 匯流排槽配線

第 285 條
匯流排槽係指一組銅匯流排或鋁匯流排以金屬板製成之金屬槽加以包覆而成為一體之裝置,該項匯流排相互間及與外包金屬體間應互為絕緣。匯流排槽之構造可裝置一種「插入式分接器」以利分接較小容量導線。
第 286 條
匯流排槽可作露出裝置,但不得裝於左列場所:
一、易受重機械碰損及發散腐蝕性氣體場所。
二、起重機或升降機孔道內。
三、屬於爆發性氣體存在場所及易燃性塵埃場所。
四、屋外或潮濕場所,但其構造適合屋外防水者不在此限。
第 287 條
設計為水平裝置匯流槽每距一‧五公尺處須加固定支持,如裝置法確屬牢固者,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匯流排槽如屬設計為垂直裝置者應於各樓板處牢固支持之,但該項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
第 288 條
匯流排槽得整節水平穿越乾燥牆及垂直穿越乾燥地板,惟該部分及延至地板面上一‧八公尺部分應屬完全封閉型者 (即非通風型者) 以防止機械碰損。
第 289 條
匯流排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第 290 條
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按匯流排槽、金屬管及金屬外皮電纜配裝。
第 291 條
匯流排槽之過電流保護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作為幹線或次幹線之匯流排槽其容許安培容量與過電流保護額定值不能配合時得採用較高一級之保護額定值。
二、自匯流排槽引出之分歧匯流排槽如其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其安培容量為其前面過電流保護額定值 (或標置) 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可與可燃性物質接觸者得免在分歧點處另設過電流保護設備。
三、以匯流排槽為幹線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匯流排槽引出者,應在該分接器內附裝過電流保護設備以保護該分路。
第 292 條
每節匯流排槽應在明顯的外部標示其所設計之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製造廠家名稱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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