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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鉛皮電纜配線 (第10節)
by 黃國哲 2019-03-11 23:46:50, 回應(0), 人氣(888)

第十節 MI電纜裝置

第 266 條
MI電纜 (MINERAL-INSULATED CABLE)  係指以無機物做為絕緣,以銅金屬外皮 (Sheath) 做為氣體及液體之密封之電纜。
第 267 條
MI電纜適用處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接戶線、幹線及分路。
二、乾燥或潮濕處所。
三、屋內或屋外配線。
四、明管或暗管工程。
五、裝置混凝土,或石造建築上方或下方。
六、製造或儲存危險物質處所。
七、油類及汽油處所。
八、不侵蝕電纜外皮之腐蝕性處所。
九、具有保護機械及腐蝕性情況之地下線路。
第 268 條
不得裝於腐蝕處所,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
第 269 條
裝於潮濕處所應具防水保護措施。
第 270 條
MI電纜通過間柱、屋樑、屋緣或類似之木質處所須有防止外力破壞之保護。
第 271 條
MI電纜每間隔一‧八公尺以內應以護管鐵、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裝置固定,以防電纜損壞但電纜穿在管內者不在此限。
第 272 條
電纜彎曲須注意施工不使該電纜受到損傷,其內彎曲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為原則,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73 條
MI電纜應使用認可之接線盒,接線箱或其他裝備予以連接,在交流電路應將一回路之全部導線裝在同一箱、盒內。
第 274 條
MI電纜之終端處被剝削後應立即以適當方法密封,以防止濕氣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



第 十 節之一 裝甲電纜配線

第 274-1 條
裝甲電纜(Metal Clad Cable)指單芯或多芯絕緣導線,其外層以鎧裝型連鎖金屬帶、平滑或螺旋狀之金屬被覆、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
第 274-2 條
裝甲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壞之場所。
二、埋入混凝土。
三、暴露於煤堆、氯化物、氯氣、強鹼或強酸場所。
四、潮濕場所。
五、直埋地下。
前項場所使用裝甲電纜之金屬被覆,經設計者確認可適用於此場所或予以適當防護者,不在此限。
第 274-3 條
裝甲電纜穿過或附掛於構造物構件時,不得使電纜之被覆受到損壞。
第 274-4 條
裝甲電纜彎曲時,不得損壞電纜;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
一、平滑金屬被覆:
(一)電纜外徑十九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公厘,而在三十八公厘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三十八公厘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五倍以上。
二、鎧裝型連鎖金屬帶或螺旋狀金屬被覆:電纜之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三、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單芯電纜之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多芯電纜之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第 274-5 條
裝甲電纜之設計及裝設,應以騎馬釘、電纜帶、護管帶、掛鉤或類似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以防電纜損壞。其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
一、固定:
(一)除有其他措施外,每條電纜固定之間距,應為一.八公尺以下。
(二)電纜為四芯以下,且截面積為五.五平方公厘以下者,應在距每一出線盒、電氣箱、配件,或其他電纜終端接頭三百公厘內予以固定。
二、支撐:
(一)除有其他措施外,每條電纜支撐之間距,應為一.八公尺以下。
(二)裝甲電纜水平裝置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若支撐間距為一.八公尺以下,視為有支撐。
第 274-6 條
連接裝甲電纜至線盒、電氣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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