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非金屬管配線 (第6節)
by 黃國哲 2019-03-08 00:58:18, Reply(0), Views(2566)
第 六 節 非金屬管配線
第 239 條
非金屬管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非金屬管係指PVC所製成之電氣用塑膠導線管。
二、導線管之規範以國家標準為準。
第 240 條
非金屬管適用範圍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六○○伏以下者:
(一) 埋設於牆壁、地板及天花板內。
(二) 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三) 埋設於煤渣堆積場所。
(四) 潮濕處所其裝置應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且各項配件應能防銹。
(五) 在第二百四十一條未禁止之乾燥及潮濕場所。
(六) 不受人為破壞之明管裝置場所。
二、直埋於地下者其埋於地面下之深度不得低於六○○公厘。
第 241 條
非金屬管不得於下列情形使用:
一、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二、供作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三、易受碰損之處。
四、周溫超出導線管額定耐受溫度之場所。
五、導線及電纜絕緣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與導線及電纜截面積總和小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者,不在此限。
第 242 條
非金屬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非金屬管配線應使用絕緣線。
二、導線直徑在三‧二公厘以上者應使用絞線,但長度在一公尺以下之非金屬管不在此限。
三、導線在非金屬管內不得接線。
第 243 條
採用非金屬管配線,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均應有足夠之強度。
第 244 條
非金屬管徑之選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之選定按表二四四~一及表二四四~二。
二、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如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按表二四四~三選用,其餘可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二四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可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二四四~四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選定。
表二四四~一:
PVC 管管徑之選定
┌───────────────┬──────────────┐
│ 線 徑│ 導 線 數 │
├──────┬────────┼──┬──┬──┬──┬──┤
│單線 (公厘) │絞線 (平方公厘) │ 1 │ 2 │ 3 │ 4 │ 5 │
│ │ ├──┴──┴──┴──┴──┤
│ │ │導線管最小管徑 (公厘) │
├──────┼────────┼──┬──┬──┬──┬──┤
│ 1.6 │ │ 12 │ 12 │ 12 │ 16 │ 16 │
│ 2.0 │ 3.5 │ 12 │ 12 │ 16 │ 16 │ 20 │
│ 2.6 │ 5.5 │ 12 │ 16 │ 16 │ 20 │ 28 │
│ │ 8 │ 12 │ 20 │ 20 │ 28 │ 28 │
│ │ 14 │ 12 │ 20 │ 28 │ 28 │ 35 │
│ │ 22 │ 16 │ 28 │ 35 │ 35 │ 41 │
│ │ 30 │ 16 │ 35 │ 35 │ 41 │ 41 │
│ │ 38 │ 16 │ 35 │ 35 │ 41 │ 52 │
│ │ 50 │ 20 │ 41 │ 41 │ 52 │ 52 │
│ │ 60 │ 20 │ 41 │ 52 │ 52 │ 65 │
│ │ 80 │ 28 │ 52 │ 52 │ 65 │ 65 │
│ │ 100 │ 28 │ 52 │ 65 │ 65 │ 80 │
│ │ 125 │ 35 │ 65 │ 65 │ 65 │ 80 │
│ │ 150 │ 35 │ 65 │ 65 │ 80 │ │
│ │ 200 │ 41 │ 65 │ 80 │ 80 │ │
│ │ 250 │ 41 │ 80 │ 80 │ │ │
│ │ 325 │ 52 │ │ │ │ │
│ │ 400 │ 52 │ │ │ │ │
│ │ 500 │ 65 │ │ │ │ │
├──────┴────────┴──┴──┴──┴──┴──┤
│註:管徑根據 CNS規定以內徑表示。 │
└──────────────────────────────┘
┌───────────────┬──────────────┐
│ 線 徑│ 導 線 數 │
├──────┬────────┼──┬──┬──┬──┬──┤
│單線 (公厘) │絞線 (平方公厘) │ 6 │ 7 │ 8 │ 9 │ 10 │
│ │ ├──┴──┴──┴──┴──┤
│ │ │導線管最小管徑 (公厘) │
├──────┼────────┼──┬──┬──┬──┬──┤
│ 1.6 │ │ 20 │ 20 │ 28 │ 28 │ 28 │
│ 2.0 │ 3.5 │ 20 │ 28 │ 28 │ 28 │ 28 │
│ 2.6 │ 5.5 │ 28 │ 28 │ 35 │ 35 │ 35 │
│ │ 8 │ 35 │ 35 │ 35 │ 41 │ 41 │
│ │ 14 │ 35 │ 41 │ 41 │ 41 │ 52 │
│ │ 22 │ 41 │ 52 │ 52 │ 52 │ 65 │
│ │ 30 │ 52 │ 52 │ 52 │ 65 │ 65 │
│ │ 38 │ 52 │ 52 │ 65 │ 65 │ 65 │
│ │ 50 │ 65 │ 65 │ 65 │ 80 │ 80 │
│ │ 60 │ 65 │ 65 │ 80 │ 80 │ 80 │
│ │ 80 │ 65 │ 80 │ 80 │ │ │
│ │ 100 │ 80 │ │ │ │ │
│ │ 125 │ │ │ │ │ │
│ │ 150 │ │ │ │ │ │
│ │ 200 │ │ │ │ │ │
│ │ 250 │ │ │ │ │ │
│ │ 325 │ │ │ │ │ │
│ │ 400 │ │ │ │ │ │
│ │ 500 │ │ │ │ │ │
├──────┴────────┴──┴──┴──┴──┴──┤
│註:管徑根據 CNS規定以內徑表示。 │
└──────────────────────────────┘
表二四四~二:
最多導線數 (超過十條者)
┌───────────────┬───────────┐
│ 線 徑 │ PVC管最小管徑 (公厘) │
├──────┬────────┼─┬─┬─┬─┬─┬─┤
│單線 (公厘) │絞線 (平方公厘) │28│35│41│52│65│80│
├──────┼────────┼─┼─┼─┼─┼─┼─┤
│ 1.6 │ │12│19│26│42│70│95│
│ 2.0 │ 3.5 │ │16│22│36│61│83│
│ 2.6 │ 5.5 │ │12│16│26│44│59│
│ │ 8 │ │ │12│19│32│44│
│ │ 14 │ │ │ │14│24│33│
├──────┴────────┴─┴─┴─┴─┴─┴─┤
│註:管徑根據 CNS規定以內徑表示。 │
└───────────────────────────┘
表二四四~三:
最多導線數 (管長六公尺以下)
┌───────────────┬──────────────┐
│線 徑│ PVC管徑 (公厘) │
├──────┬────────┼────┬────┬────┤
│單線 (公厘) │絞線 (平方公厘) │ 12 │ 16 │ 20 │
├──────┼────────┼────┼────┼────┤
│ 1.6 │ │ 6 │ 10 │ 15 │
│ 2.0 │ 3.5 │ 4 │ 7 │ 11 │
│ 2.6 │ 5.5 │ 3 │ 5 │ 7 │
│ │ 8 │ 1 │ 2 │ 4 │
├──────┴────────┴────┴────┴────┤
│註:管徑根據 CNS規定以內徑表示 │
└──────────────────────────────┘
表二四四~四:
PVC管截面積之 40 %及 60 %
┌───┬────┬────┬───┬────┬────┐
│管徑 (│截面積之│截面積之│管徑 (│截面積之│截面積之│
│公厘) │40% (平│60% (平│公厘) │40% (平│60% (平│
│ │方公厘) │方公厘) │ │方公厘) │方公厘) │
├───┼────┼────┼───┼────┼────┤
│ 12 │ 61 │ 91 │ 35 │ 384 │ 577 │
│ 16 │ 101 │ 152 │ 41 │ 502 │ 753 │
│ 20 │ 152 │ 228 │ 52 │ 816 │ 1225 │
│ 28 │ 246 │ 369 │ 65 │ 1410 │ 2115 │
│ │ │ │ 80 │ 1892 │ 2808 │
├───┴────┴────┴───┴────┴────┤
│註:在表二四四~三中未列之十四平方公厘以上導線線適用於│
│ 本表截面積之 60 %欄。 │
└───────────────────────────┘
第 245 條
配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非金屬管之端口須光滑,不得損傷導線之絕緣皮。
二、非金屬管之配管須按左列裝置:
(一) 應考慮受溫度變化之伸縮。
(二) 在混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可減少建築物之強度。
(三) 配管之彎曲按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裝置。
第 246 條
明管之支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敷設明管時,非金屬管每隔一‧五公尺及距左列位置在三○公分以內應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 配管之兩端。
(二) 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 管相互間連接處。
二、非金屬管相互間及管與配件相接長度須為管之管徑一‧二倍以上 (若使用粘劑時,可降低至○‧八倍) ,且其連接處須牢固。
第 247 條
出線盒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照明器具及插座等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之情形得使用木台。
二、出線盒須有充分之容積。
三、未裝有照明器具等之出線盒須加裝蓋子。
四、出線盒與連接盒按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裝置。
五、須有足夠之強度,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時,不會造成變形。
第 248 條
垂直配管內之導線,雨線外之配管及對建築物之注意事項等比照第二百三
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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