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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木槽板配線 (第4節)
by 黃國哲 2019-03-08 00:51:45, 回應(0), 人氣(886)

第 四 節 木槽板配線

第 208 條
木槽板內之導線限用絕緣導線,導線線徑在四公厘以上者,應採用特製木槽板。
第 209 條
木槽板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槽板工程限裝於顯露之乾燥地點。
二、木槽板工程應裝於容易檢視之處。
第 210 條
木槽板規範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槽板必須用堅硬乾燥之木料,如栗、、檜製成,形狀須平宜,並須無瑕點或裂痕等。
二、木槽板內外均須塗布防水凡立水。
三、木槽板應具有底蓋二部,俾將導線完全藏於槽板內。
四、木槽板之線溝應具有適當之寬度,使不致擠壓導線,如小型者,溝之深度及寬度各應為一○公厘,大型者則應各為一五公厘。
五、小型線溝相互間應隔離一八公厘以上,大型則為二二公厘以上。
六、板蓋暨板底之槽底及槽邊木材之厚度應各在六公厘以上。
第 211 條
木槽板內之導線不得有接頭或分歧,但設有連接匣者不在此限。
第 212 條
木槽板內之導線應在木槽板兩端附近支持之。
第 213 條
木槽板之每一線溝內限裝置一根導線,但同極不限制。
第 214 條
木槽板沿須建築物緊貼設施,若建築物係用磚、水泥等材料所築成,則須加裝木板或以其他方法支持之,如遇不能沿建築物設施木槽板時,應先裝置適當支架而後緊貼設施之。
第 215 條
木槽板不得貫穿建築物亦不得埋入水泥壁內。
第 216 條
裝設木槽板底部時,應在線溝間中央選擇適當部位以螺絲釘固定之,並參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二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公厘處及其間每隔六○○公厘以下處以螺絲釘或洋釘固定之。
二、三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公厘處及其間交互相隔六○○公厘以下處,以螺絲釘固定之。
第 217 條
裝設木槽板蓋部時,應在線溝間中央處選擇適當部位以螺絲與木槽板底部密接釘合,並參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二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六○公厘處及其間每隔五○○公厘以下處以螺絲釘固定之。
二、三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公厘處及其間交叉互相隔五○○公厘以下處以螺絲釘固定之。
第 218 條
木槽板轉角連接時,須將連接部分切成斜角併合,同時應使連接部分之線溝光滑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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