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低壓電容器 (第6節)
by 黃國哲 2019-03-08 00:36:35, Reply(0), Views(989)
第 六 節 低壓電容器
第 178 條
低壓電容器應按本節規定裝設。但附裝於機器設備而符合各該機器設備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79 條
低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含有一○公升以上可燃性液體之電容器應封閉於變電室內或隔離屋外處。
二、電容器應裝置於適當場所,且妥加掩蔽以避免人或導電物體碰觸其帶電部分。
第 180 條
放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個電容器應附裝放電電阻,俾便於線路停電後,放出殘餘電荷。
二、電容器額定電壓在六○○伏以下者,其放電電阻應能於線路開放後一分鐘內將殘餘電荷降低至五○伏以下。
三、放電電阻可直接裝於電容器之線路上,或附有適當裝置,俾於電路停電時與電容器線路自動連接,如電容器直接接於電動機線路上 (係在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 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載保護設備者,則該電動機之線圈可認為適當之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第 181 條
容量之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容器之容量 (KVAR) 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置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為原則,且須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閉電源。
三、在電動機操作負載側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之無負載功率因數達百分之百為最大值。
四、電動機以外之負載如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容量以負載之大小及其實際功率因數決定。其改善後之功率因數以百分之九五為原則。
第 182 條
分段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除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引接各電容器組之非接地導線應裝有分段設備,以便必要時將電容器切離電源。
二、電容器之分段設備須能啟斷各非接地導線。
三、分段設備之連續負載容量值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四、低壓電容器之分段設備得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
第 183 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除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引接電容器之各非接地導線應裝有過電流保護器。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值或標置應以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為原則。
三、低壓電容器過電流保護應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配裝熔絲。
第 184 條
電容器如個別配裝於電動機之分路,以改善功率因數時,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之安培容量除不得低於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外,並不得低於電動機分路容量之三分之一。
二、電容器如裝設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無需再裝分段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第 185 條
電容器之配線其安培容量應不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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