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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擾位原則
by 黃國哲 2019-03-04 16:55:43, Reply(0), Views(1394)

法律保留原則:稱「積極」之依法行政
要求其他機關訂定規範時不可抵處更高位的法律。
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所以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親自以 「法律加以規定 」,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亦即行政行為不僅要不牴觸法律,也不能以消極地不違反法律為已足,還需要 「 積極  」 以 「法律明定」。


法律擾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
機關訂定規範時,要自己約束自己不得牴觸高位的法律。
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 「牴觸 」,亦即在法規位階上,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 應均低於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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