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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台灣1府五院介紹
by 黃國哲 2019-03-04 16:36:57, 回應(0), 人氣(1910)
總統府:公民直選產生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由公民直選產生。

總統可以連選連任一次。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副總統則為備位元首,法律上無任何實權。總統為依法行使職權,配有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等兩個辦事機構。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之行政輔助機關,下設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等顧問人員,以對國家政策向總統提供意見與諮詢;中央研究院、國史館等國家學術機構亦附屬於總統府之下。國家安全會議則是國家安全事務之最高議事機關,下設國家安全局,以執行情報、特種勤務等國家安全相關工作。

行政院:由總統任命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俗稱閣揆,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俗稱副閣揆。部會首長、政務委員7-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行政院之地位,等同於其他議會制國家之內閣,行政院院長即等同於總理。其管轄的中央政府機構,目前共有14部、8會、2總處、8委員會、3獨立機關與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構成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立法院: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原本應該僅有聽取民眾意見:促成新法、修改舊法、增修刪除、更改法律規章條文。[來源請求]在2005年召開的任務型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後,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及罷免案及對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官員及檢察總長和部會級獨立機關官員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成為中華民國新的國會型態。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2008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覆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會議的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為法官法規定之法官。由法官轉任者享有終身職待遇。司法院下轄全國各高等法院、專業法院(軍事法院除外)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各高等法院再依其轄區管轄若干地方法院。


考試院: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乃專精於政府人事、人力資源管理之整合機構。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為特任,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考試選取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為行使職權,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院: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現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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