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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放電燈管 (第4節)
by 黃國哲 2019-02-09 00:45:35, 回應(0), 人氣(862)
第 四 節 放電燈管

第 124 條
放電管燈係指日光燈、水銀燈及霓虹燈等利用電能在管中放電,作為照明等使用。

第 125 條
放電管燈之附屬變壓器或安定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二次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
二、其二次開路電壓在三○○至一○○○伏之放電管燈,除非燈具備有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否則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
三、放電管燈之附屬變壓器或安定器不得使用油浸型。
四、屋內型日光燈,其安定器建議採用電子安定器。
五、放電管燈裝置時,其變壓器或安定器不得碰觸易燃物,且與易燃物間應保持適當距離。

第 126 條
放電管燈之補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如與燈具分開裝置時,該補助設備應裝於可檢視範圍之金屬箱內。但安定器如分開裝置,可不需個別密封。

第 127 條
變壓器或安定器其二次開路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二次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六○毫安。

第 128 條
二次開路電壓在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其二次線路裝置除照第一百
二十七條規定外,應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應按金屬導線管、金屬外皮電纜及磁珠裝置。
二、導線應選用適當絕緣之電線或電纜。
三、霓虹燈懸吊於地面上二‧五公尺以上空間或裝於櫥窗內,如其管極間距離不超過五○公分,管極間導線得用裸銅線代用,並應以玻璃管包裝之。
四、二次線路之導線應避免過分曲折,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五、以金屬導線管配裝單心導線,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六、變壓器應裝於可檢視及不易碰觸之處所。
七、變壓器與燈管之距離應儘量縮短。
八、燈管應有適當支持。
九、燈具或燈管裝置應由單具或數具可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並可同時切開非接地導線。
十、開關或斷路器應裝置於可視及燈具或燈管之範圍,否則應採用一種附有在啟開位置可閉鎖之開關。
十一、變壓器二次側高壓繞組不得接成串聯或并聯使用,但如兩變壓器每一變壓器高壓繞組有一端與外殼接地時得串聯使用,以作為單相三線式用。
十二、按磁珠裝置法施工時,除磁珠應採用表面光滑,品質良好者外,如裝置地點在屋內,其導線相互間及導線與敷設面間應保持在三○公厘以上之距離,如裝置地點在屋外,則各應保持五○公厘以上距離。

第 129 條
四○瓦以上之管燈應使用功率因數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高功因安定器。
第 五 節 屋外電燈裝置工程

第 130 條
屋外電燈裝置工程係指路燈、橋樑燈、球場燈、外燈、飾燈及其他類似屋外電燈之工程。

第 131 條
屋外電燈應依照第二章第三節分路與幹線之規定設置分路,並以設置專用線路為原則。

第 132 條
不得與配電線路及接戶線直接連接或分歧,如無法避免得另裝專用開關與線路連接。

第 133 條
應儘量避免與配電線路,電訊線路跨越交叉,如無法避免,兩者間距應依照第八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第 134 條
不得採用磁夾板及木槽板裝置法施工。

第 135 條
在電桿、鐵塔、水泥壁等處所裝置線路,應按導線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第 136 條
屋外電燈線路距地面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但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所得距地面三公尺以上設施之。

 第 137 條
採用裝腳礙子架線時,導線相互間及導線與敷設面間之距離應依表一三七辦理。

第 138 條
不得使用吊線盒及花線,應使用瓷質防水燈頭或其他相當之燈頭,如燈頭朝上裝置,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第 139 條
裝置線路其相鄰二支持點間之距離在三○公尺以內時,使用導線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厘,距離在三○至五○公尺時,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厘,距離超過五○公尺時,使用一四平方公厘以上之導線,但附有吊架鐵線裝置時,兩支持點距離不限制,得使用線徑二公厘以上之絕緣導線。吊架鐵線兩端支持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第 140 條
金屬管垂直裝置時,其管口應裝設防水分線頭,以防水氣進入。

第 141 條
在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以採用金屬管裝置法施工為原則。

第 142 條
離開建築物或其他結構物裝置屋外電燈線路時,應使用絕緣導線或適當電纜。

第 143 條
供電建築物外或電桿上之電燈,其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不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置於建築物外或電桿上或其他結構物上。
二、燈具離開窗、陽台或安全門梯等裝置距離九○公分以上者。

第 144 條
路燈離地高度應不低於表一四四。

第 145 條
專用分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設備。

第 146 條
路燈線路工程,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其專用分路以裝置漏電斷路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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