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花線 (第2節)
by 黃國哲 2019-02-09 00:45:27, 回應(0), 人氣(1705)
第 二 節 花線
第 93 條
花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花線之導體是由細小銅線組成,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之柔軟性電線。
二、花線適用於三○○伏以下之線路。
三、具有同等性能之絕緣材料亦得作為花線。
四、花線原則使用於既設更換場所,新設場所不得使用花線。
第 94 條
花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四規定。
表九四:
花線安培容量 (周圍溫度 35 ℃以下)
┌──┬─────┬───┬────┬────┬───┬───┐
│截面│根數/直徑│絕緣物│ PVC、天│耐熱 PVC│人造橡│ EP (│
│積 (│ (根/公厘│種類 │然橡膠混│、 PE (│膠 (丁│乙丙烯│
│平方│) │ │合物 │聚乙烯) │基橡膠│) 、交│
│公厘│ │ │ │、 SBR (│) │連 PE │
│) │ │ │ │苯乙烯丁│ │ (交連│
│ │ │ │ │二烯橡膠│ │聚乙烯│
│ │ │ │ │) │ │) │
│ │ ├───┼────┼────┼───┼───┤
│ │ │最高容│ 60 ℃ │ 75 ℃ │ 80 ℃│ 80 ℃│
│ │ │許溫度│ │ │ │ │
├──┼─────┼───┼────┼────┼───┼───┤
│0.75│30/0.18 │安培容│ 7 │ 8 │ 9 │ 10 │
│1.00│40/0.18 │量 (安│ 9 │ 10 │ 11 │ 12 │
│1.25│50/0.18 │) │ 11 │ 14 │ 15 │ 16 │
│2.0 │37/0.26 │ │ 15 │ 20 │ 21 │ 23 │
│3.5 │45/0.32 │ │ 21 │ 26 │ 28 │ 31 │
│5.5 │70/0.32 │ │ 32 │ 40 │ 43 │ 47 │
└──┴─────┴───┴────┴────┴───┴───┘
第 95 條
花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七五平方公厘。
第 96 條
花線得使用於左列處所:
一、照明器具內之配線。
二、作為照明器具之引接線。
三、吊線盒之配線。
四、移動式電燈及小型電器之配線。
五、固定小型電器經常改接之配線。
第 97 條
花線不得使用於左列處所:
一、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貫穿於牆壁、天花板或地板。
三、門、窗或其他開啟式設備配線。
四、沿建築物表面配線。
五、隱藏於牆壁、天花板或地板內配線。
第 98 條
花線之使用長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第 99 條
電熨斗、電鍋或其他電熱器,其容量達五○瓦以上及產生溫度於表面上達攝氏一二一度以上者,應使用耐熱花線。
第 100 條
花線不得有中間接續。
第 101 條
花線連接於設備應使花線不承受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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