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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低壓開關 (第9節)
by 黃國哲 2019-02-09 00:11:21, 回應(0), 人氣(1299)
第 九 節 低壓開關

第 30 條
接戶開關之設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戶應有接戶開關之設置,需能同時啟斷進屋線之各導線。但多線式之被接地中性線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接戶開關應裝於容易接近之處,其距地面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二‧○公尺間為宜,且應在最靠近導線之進屋點及電度表之負載側。
三、接戶開關應採用不露出帶電之開關或斷路器。
四、一組進屋線供應數戶用電時,各戶之接戶開關得裝設於同一開關箱內或於個別開關箱內 (共裝於一處) 或在同一配電箱上,其開關數如不超過六具者,得免設總接戶開關。
五、多線式電路之接戶開關於啟斷非接地諸導線,而不能同時啟斷被接地之導線者,應在接戶開關箱內或配電箱上備有其他設施,使能隔離該被接地之導線。

第 31 條
接戶開關應有之額定不得低於第二章第三節所計得之負載及左列之額定值:
一、僅供應一分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一五安。
二、僅供應單相二線式分路二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
三、進屋線為單相三線式,計得之負載大於一○千瓦特或分路在六路以上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應不低於五○安。
四、上述以外情形者,其 (接戶開關) 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

第 32 條
接戶開關之接線端子應採用有壓力之接頭或夾子或其他安全方法裝接,但不得用焊錫焊接。

第 33 條
限時開關之電源及緊急照明之電源得接於接戶開關之電源側,但須於電度表之負載側。

第 34 條
同一用戶在其範圍內有數幢房屋者,主屋應照規定裝設接戶開關外,其餘分屋亦應備有開關俾便切斷所有之非接地導線。

第 35 條
分路中被接地導線不得裝開關或斷路器,但如裝開關或斷路器時,必須與非接地之導線能同時啟斷。該被接地導線如未裝開關,應以妥善方法妥接於端子上,以便利分離,而不致妨礙測量該電路之絕緣。

第 36 條
開關及斷路器應屬一種不露出帶電且能在外部操作之型式者。

第 37 條
開關或斷路器裝於潮濕或戶外時,其保護封閉箱應屬防水型者。

第 38 條
單投開關之裝置方式,應不使開啟之刀片因其本身之重量,而自行開關電路。

第 39 條
開關應裝於乾燥及易於接近之處所,且操作開關 (如手捺開關) 應盡可能將數個集中一處。

第 40 條
刀型開關除雙投式者外,其裝接方式應使該開關停放於開路位置時,刀片應不帶電。

第 41 條
埋入型手捺開關,如裝於不加接地之金屬開關盒內,且該處之地板係屬能導電者 (水泥地板係屬能導電者) ,該開關之蓋板應使用不導電及不燃燒之物質製成者。

第 42 條
附有突出鍵或把手以供操作之斷路器,如其極數適合要求者,可作為開關之用。

第 43 條
斷路器須明確指示其啟斷 (OFF) 或閉合 (ON) 之位置。斷路器如垂直裝置於配電盤 (箱) 上,其操作鍵向上時須表示閉合 (ON) 之位置。

第 44 條
供裝置開關或斷路器之金屬配 (分) 電箱,如電路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應加接地。

第 45 條
刀型開關其電壓在二五○伏以下,額定電流在一五○安以上者及電壓在六○○伏以下而額定電流在七五安以上者,僅可作為隔離開關之用,不得在有負載之下開啟電路。

第 46 條
手捺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手捺開關全部露出於敷設面者,應裝於至少二○公厘厚之木托或其他絕緣物座上。
二、手捺開關之裝置應使電路閉合 (ON) 或啟斷 (OFF) 時有明顯之標誌。
三、用為控制電感性負載 (如日光燈、電扇等) 者應不超過手捺開關額定電流值之百分之八○。
第 十 節 過電流保護

第 47 條
導線及設備過電流保護旨在電流到某一數值而使溫度上升致危及導線及設備之絕緣時,能切斷該電路。

第 48 條
裝於住宅處所之二○安以下分路之斷路器及栓形熔絲應屬一種延時性者。

 第 49 條
栓形及管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栓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額定電壓不超過一二五伏,額定電流分為○至一五安,一六安至二○安及二一安至三○安三級。每一級之熔絲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較大者,不能誤裝於容量較小之熔絲筒上。
 (二) 栓形熔絲及其裝座 (Fuse Holder)  之型式在未訂定標準前,以採用相當於美國製品之S型者為宜。
 (三) 每一栓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標示額定電流值及廠家名稱或代號。
二、管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六○○○安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照其電流及電壓分級如表四九。
 (二) 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使某一級熔絲不能裝置於電流高一級或電壓較高之裝座上。
 (三) 熔絲應明白標示其額定電流、電壓、啟斷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其使用之商標或代號。

第 50 條
斷路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斷路器之標準額定電流值為:一○、一五、二○、三○、四○、五○、六○、七○、七五、九○、一○○、一二五、一五○、一七五、二○○、二二五、二五○、三○○、三五○、四○○、五○○、六○○、七○○、八○○、一○○○、一二○○、一六○○、二○○○、二五○○、三○○○、四○○○。
二、斷路器之安排及裝置應使其動作時不致傷及操作人員。
三、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四、斷路器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用以表示其額定電流、啟斷電流、額定電壓及廠家名稱或其代號。

第 51 條
積熱型熔斷路器及積熱電驛以及其他並非設計為保護短路之保護裝置,不得作為導線之短路保護。

第 52 條
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非接地之進屋導線應有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除左列之情形者外應不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
 (一) 電動機之電路因電動機之起動電流較大故該項額定或標準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二) 斷路器或熔絲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導線之安培容量時,得選用高一級之額定值,但額定值超過八○○安時,不得作高一級之選用。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線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者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接戶開關整體設備之一部分。
四、進屋線依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六具以下之接戶開關時,該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亦應有六具以下之斷路器或六組以下之熔絲。

第 53 條
導線應按安培容量加以保護。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如其標準額定電流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相當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
二、接於分路中之花線或電具線如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一) 一五安及二○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七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 三○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二‧○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 四○安及五○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照第三章第二節辦理者,應視已受到保護 。

第 54 條
非接地導線之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路中每一非接地之導線應有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斷路器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但單相二線非接地電路或單相三線電路或三相四線電路 (不接三相負載者) ,得使用單極斷路器,以保護此等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

第 55 條
被接地導線之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多線式被接地之中性線不得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但該過電流保護裝置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開啟者,不在此限。
二、單相二線式或三相三線式之被接地導線如裝過電流保護裝置時,該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開啟。

第 56 條
導線之過電流保護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裝於該導線由電源受電之分岐點。
一、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接戶開關之負載側。
二、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既可保護電路中之大導線亦可保護較小之導線者。
三、自分路導線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線其長度不超過三公尺 (或稱出線頭) 且符合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時,得視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之。
四、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三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在分歧點處,得免裝過電流保護:
 (一) 分歧導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額定容量之和或其供應負載之總和。
 (二) 該分歧線係配裝在配 (分) 電箱之內,或妥裝於導線管內者。
五、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得免裝於分歧點:
 (一) 分歧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幹線之三分之一者。
 (二) 妥加保護不易為外物所碰傷者。
 (三) 分歧線末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絲,其額定容量不超過該分歧線之安培容量。
六、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裝於容易接近之處及不暴露於可能為外物損傷之處以及不與易燃物接近等處。

第 57 條
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置於保護箱內,但其構造已有足夠之保護或裝置於無潮濕或無接近易燃物處所之配電盤著,得免裝設該保護箱。過電流保護裝置如裝於潮濕處所。其保護箱應屬防水型者。

 第 58 條
為求低壓屋內線過電流保護裝置,有足夠啟斷容量以應付屋內線可能最大短路電流,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壓不得低於電路電壓。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應能安全啟斷裝設點短路發生後三分之一赫之非對稱最大短路電流。
三、過電流保護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絲,惟其保護須能互相協調。
四、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不得低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
五、一般低壓用戶之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得按表五八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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