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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電路之絕緣 (第7節)
by 黃國哲 2019-02-09 00:08:37, 回應(0), 人氣(1098)
第 七 節 電路之絕緣

第 18 條
除左列各處所外,電路必須與大地絕緣:
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持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五○伏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屋內使用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體。
七、高壓變比器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持物之接地。
九、X光及醫療裝置。
十、電氣防銹裝置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第 19 條
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除左列各目之規定外,低壓電路之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多心電纜或多心導線係心線相互間及心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於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開關切開,測定電路絕緣電阻,應有表一九之規定值以上。冬雨及鹽害嚴重地區,裝置兩年以上電燈線路絕緣電阻不得低於○‧○五MΩ。
 (一) 符合第十八條 (電路之絕緣) 規定之須接地部分。
 (二) 符合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起重機或遊樂用電車部分。
 (三) 旋轉機及整器之流電路。
 (四) 符合第二十一條 (變壓器之絕緣耐壓) 規定之變壓器部分。
 (五) 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電容器、感應電壓整器、變比器及其他器具及裝設於變電所或電廠機器之接線及匯流排之電路。
二、「低壓導線間之絕緣電阻」應為切開電機器具狀態包括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電燈之燈具線等之線間絕緣電阻,但不包括電機器具內之電路。
三、「低壓電路之導線與大地之統緣電阻」應為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電機器具內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即電機器具在使用狀態所測定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四、新設時絕緣電阻,建議在一MΩ以上。
五、既設線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絕緣測定,可免導線相互間之絕緣電阻測定。自接戶線至接戶開關絕緣電阻測定有困難者,得免測定。
六、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定應使用五○○伏額定及二五○伏額定 (二二○伏以下電路用) 之絕緣電阻計。
七、升降機、起重機及類似可移動式機器,使用滑行導線供電者 (除三○○伏以下,採用絕緣導線或由一次電壓三○○伏以下之絕緣變壓器供電或接地電阻一○Ω以下者外) ,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保持表一九之規定值以上。新設時之絕緣電阻,建議在一MΩ以上。
八、遊樂用電車之電源,接觸導線及電車內部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接觸導線每一公里之漏電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超過○‧一安 (一○○毫安) 。
 (二) 電車內部電路之漏電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額定電流之五千分之一。
九、屋外配線,絕緣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多心電纜或多心電線,心線之相互間及心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在額定電壓情形下,各導線之漏電電流不得不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單相二線式電路,非接地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漏電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

第 20 條
高壓旋轉機及整流器之絕緣耐壓應依左列規定之一:
一、發電機、電動機、調相機等旋轉機 (不包括旋轉變流機) :繞線與大地應能耐壓一‧五倍之最大使用電壓一○分鐘。
二、旋轉變流機: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的交流電壓加於繞線與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
三、水銀整流器: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二倍的交流電壓加於主陽極與外箱,以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的交流電壓加於陰極與外箱及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
四、水銀整流器以外之整流器:以其直流側之最大使用電壓之一倍交流電壓加於充電部份與外箱,應能耐壓一○分鐘。

第 21 條
變壓器 (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特殊用途變壓器除外) 各繞組之間,與鐵心及外殼,應能耐壓一‧五倍最大使用電壓之試驗電壓一○分鐘。

第 22 條
高壓電路之高壓開關、斷路器、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 (接地變壓器除外) 及其他器具及接線或匯流排,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試驗電壓加壓於充電部分與大地 (多心電纜係心線間及心線與大地) 應耐
壓一○分鐘。

第 23 條
高壓配線部分 (不包括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之二次側配線) 以一‧五倍最大使用電壓之試驗電壓加以導線與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交流電力電纜可採用兩倍試驗電壓之直流電壓加壓之試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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