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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通則、名詞解釋 (第1、2節)
by 黃國哲 2019-02-03 00:45:10, 回應(0), 人氣(1341)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第 3 條(刪除)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電壓」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第 5 條
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 6 條
本規則之電氣設備及器材應以國家標準(CNS )或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標準為準。
用戶用電設備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或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須實施檢驗者,應取得證明文件,始得裝用。

第 二 節 名詞釋義

第 7 條
本規則除另有規定外,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關:用以「啟斷」、「閉合」電路之裝置。
二、接戶開關:凡能同時啟斷進屋線各導線之開關又名總開關。
三、用戶用電設備線路: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分路、幹線、回路及配線,又名線路。
四、分路:係指最後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導線出線口間之線路。
五、分路開關:用以啟閉分路之開關。
六、幹線:由總開關接至分路開關之線路。
七、導線:用以傳導電流之金屬線纜。
八、安培容量:以安培表示之導線容量。
九、實心線:由單股裸線所構成之導線,又名單線。
十、絞線:由多股裸線扭絞而成之導線,又名撚線。
十一、連接盒:設施木槽板、電纜、金屬管及非金屬管時用以連接或分歧導線之盒。
十二、出線盒:設施於導線之末端用以引出管內導線之盒。
十三、敷設面:用以設施電路之建築物面。
十四、出線頭:凡屬用電線路之出口處並可連接用電器具者又名出線口。
十五、金屬管:以金屬製成用以保護導線之管子。
十六、管子接頭:用以連接專線管之配件。
十七、管子彎頭:彎曲形之管子接頭。
十八、明管:顯露於建築物表面之導線管。
十九、暗管:埋藏於建築物內部之導線。
二十、接戶線:由屋外配電線路引至用戶進屋點之導線。
二十一、進屋線:由進屋點引至電度表或總開關之導線。
二十二、單獨接戶線:單獨而無分歧之接戶線。
二十三、共同接戶線:一端接有連接接戶線之接戶線。
二十四、連接接戶線:自共同接戶線分歧而出之接戶線,包括簷下線路。
二十五、高壓接戶線:以三千三百伏級以上高壓供給之接戶線。
二十六、低壓接戶線:以六百伏以下電壓供給之接戶線。
二十七、共同中性導體(線):以兩種不同之電壓或不同之供電方式共用中性導體(線)者。
二十八、配(分)電箱(以下簡稱配電箱):具有框架、箱體及門蓋,並裝置電氣設備。
二十九、配電盤:具有框架、箱體、板面及門蓋,並裝置電氣設備及機器之落地型者。
三  十、斷路器:於額定能力內,電路發生過電流時,能自動啟斷該電路,而不致損及其本體之過電流保護器。
三十一、分段設備:藉其開啟可使電路與電源隔離之裝置。
三十二、馬達開關:以馬力為額定之開關,在額定電壓下,可啟斷具有與開關相同額定馬力之電動機之最大過載電流。
三十三、管槽:為容納導線、電纜或匯流排而設計,得為金屬或絕緣物製成,包括可撓性金屬管、EMT 管、地下管槽、地板管槽、表面管槽、導線槽及匯流排槽等。
三十四、導線槽:容納或保護導線和電纜等,具有可掀開蓋子之管槽。
三十五、匯流排槽:容納絕緣或裸匯流排之管槽。
三十六、防爆電具:一種封閉之裝置可忍受其內部特殊氣體或蒸氣之爆炸,並可阻止由於內部火花、飛弧或氣體之爆炸,而引燃外部周圍之易燃性氣體。
三十七、對地電壓:對接地系統而言,為一線與該電路之接地點,或被接地之導線間之電壓。對非接地系統而言,則為一線與其他任何線間之最大電壓。
三十八、接地:線路或設備與大地或可視為大地之某導電體間有導電性之連接。
三十九、被接地:被接於大地或被接於可視為大地之某導電體間有導電性之連接。
四十、被接地導線:系統或電路導線內被接地之導線。
四十一、接地線:連接設備、器具或配線系統至接地極之導線。
四十二、多線式電路:指單相三線式、三相三線式、三相四線式交流電路或三線以上直流電路。
四十三、雨線:自屋簷外端線,向建築物之鉛垂面作形成四十五度夾角之斜面;此斜面與屋簷及建築物外牆三者相圍部分屬雨線內,其他部分為雨線外。
四十四、設計者:指依電業法規定設計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者。
四十五、合格人員:指依法具設計、承裝、施作、監造、檢驗及維護電氣設備資格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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