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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立人將軍兵變案之探究
by 劉育嘉 2014-09-23 23:30:42, 回應(0), 人氣(3132)

 

孫立人將軍兵變案之探究

 

壹、前言

 

      民國三十八年( 1949 年)國民黨政權在中國大陸的敗退,美國發表對華白

皮書,準備不再支持專制腐敗的蔣政權。國民黨政府退守臺灣的初期,國際聲望

跌入谷底,為了拉攏美國,蔣介石特別安排有「民主先生」之稱留美博士吳國楨

擔任省主席,[1]兼保安司令;也派留美且具有國際聲望的孫立人將軍出任陸軍
司令。這樣的安排無疑是蔣介石做給美國人看的民主櫥窗,以便贏回正準備放
蔣政權的美國人的心。 1950 6月,韓戰爆發後,美國為了防堵共產世界而考

慮到臺灣戰略地位的重要性,乃重新支持臺灣的蔣政權。而原本為了爭取美方支

持而重用具有自由色彩的人士,其象徵的意義已不重要了,吳國楨與孫立人等的

利用價值遂相對減少。

 

貳、蔣經國政治勢力的抬頭

 

       蔣介石為了培養兒子蔣經國的政治勢力,省主席吳國楨的地位開始動搖,吳

國楨知道自己的處境,於民國四十二年( 1953 年)3 月以健康欠佳理由,呈請

辭職赴美就醫。[2] 而吳國楨夫婦被強留下他們年輕的兒子在台北當人質,他沉
地隱退在伊州的伊凡斯頓整整十三個月之久,後來有影響力的美國人士說服了
介石,才讓其幼子離開臺灣。[3] 同年 12 月,國府開始指責吳國楨「套匯美
金」、「攜資外逃」,吳國楨雖極力澄清,要求當局闢謠,卻得不到答覆。吳國
楨直言不諱,指摘國府專制腐敗。民國四十三年(1954 年)3 17日,蔣介石發
布總統命令,指責吳國楨:

總統四十三年( 1954 年)三月十七日令:據行政院呈「本院政務委員吳

國楨於去年五月藉病請假赴美,託故不歸,自本年二月以來竟連續散播荒

誕謠諑,多方詆譭政府,企圖混淆國際視聽,破壞反共復國大計,擬請予

以撤職處分,另據各方報告,該員前在臺灣省主席任內,多有違法與瀆職

之處,自應一併依法查明究辦,請鑒核明令示遵」等情。查該吳國楨歷任

政府高級官吏,負重要職責二十餘年,乃出國甫及數月,即背叛國家污蔑

政府,妄圖分化國軍,離間人民與政府及僑胞與祖國之關係,居心叵測,

罪跡顯著,應即將所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一職予以撤免,以振綱紀,至所報

該吳國楨前在臺灣省政府主席任內違法與瀆職情事,並應依法撤查究辦,

此令。[4]

 而「政務委員」一職,在吳國楨請辭省主席時,即堅辭不允,現在蔣介石的總統

  命令說:「予以撤免,以振綱紀」,完全是黑白倒置,自我下台的好辦法。而總
  統命令又說:「吳國楨前在臺灣省政府主席任內違法與瀆職情事」,更是莫須有
  罪名,此乃蔣氏有失風度的政治手法。

         吳國楨的命運可作一警告,蔣經國不許居高位者有任何異議,由於已整肅了

  自由主義者的省主席,蔣的情治人員便移轉注意力到聲名顯赫的將領孫立人這位

  陸軍總司令。在吳國楨遭撤職的年底12月,「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蔣政權

  更有恃無恐,民國四十四年( 1955 年)8月,「孫立人案」經過彭孟緝精心策劃

  下正式登場,檯面上已無人可以阻礙強人威權體制的實行。[5]

 

參、孫立人案爆發的原因

 

         據李敖在《孫案研究》一書的前言中說:「 孫立人將軍的功業和冤案,是我

一直關心的兩個題目。這兩個題目都極具特色,就功業來說,孫將軍是現代中國

最傑出的並有國際聲譽的名將,他揚威域外,黃埔以來所未有;就冤案來說,正

因他非黃埔系又比黃埔系傑出,基本上就註定了他被排擠、被嫉妬的『原罪』。

[6]  所以,早在孫將軍被軟禁之前,就不斷有前案在鑄造,如:「、黃
正姐妹案(汪聲和、李朋案中受遷連)」、「李鴻將軍案(新七軍軍長、孫立人
將軍舊部屬)」、「段澐將軍案(臺灣防衛司令部、中將副司令)[7] 與「
郭廷亮匪諜案等,這一連串的假案,都是彭孟緝精心布置孫立人叛亂的背景。
直到 8 20「孫立人案」爆發之後,又整肅了「鍾山、馬真一案(李鴻將軍的
部屬與家眷)」與1959年「王信案(遷連到姐夫潘國華將軍)」。彭孟緝這樣地
處心積慮,無非是想拉下孫立人,逐步掃除他當上參謀總長的障礙,其手法就是
以「眾星拱月」的方式,讓孫立人無從遁逃。[8]

筆者認為「孫立人案」爆發有幾個因素:

    1.孫立人為留美的將才 [9]

 以孫立人那樣優異的學經歷,是黃埔系將領所不能及的,正如同李敖所說:

「他背負著被黃埔系排擠、嫉妬的『原罪』」。

    2.孫立人得罪了黃埔系將領與蔣經國

孫立人在戰後歷任國府軍編練司令、防衛司令、陸軍總司令,因國軍軍隊整

編時,得罪了大批的黃埔系將領;更嚴重的是他不贊成在部隊中的政工制度,而

得罪了蔣經國。

    3 .彭孟緝製造了一連串假案,這些涉案人都與孫立人有關
彭孟緝所製造的、黃正姐妹案」、「李鴻案」及「段澐案」等一連串
假案,等到事件發展至段澐「叛亂」之際,孫立人身邊的重要人物,已經悉數「
匪」,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有人提出孫立人叛亂,蔣介石豈有不信的道理。
4.孫立人讓第四軍訓班結業軍官私下聯絡活動

鳳山練軍期間,孫立人自 1953 年起,在第四軍訓班結業的軍官中,開始了

私人聯絡活動,當時秘密聯絡的行為,觸犯了軍中大忌。[10] 1954 6 月,
孫氏被調任總統府參軍長,他的權力被架空、軍權也被削奪。
  5.「郭廷亮匪諜案」的引爆(參閱附錄:國防部「孫立人案」起訴書、國防
 「孫立人案」判決書

民國四十四年(1955 年)5 27日,總統蔣介石在新竹校閱了北部地區陸

海空軍,並決定66將飛赴屏東,校閱南部地區的陸軍各兵種。臺灣南部的

鳳山軍事基地,是孫立人主持第四軍官訓練班的地方,而關於孫立人將趁閱兵之

機,有所「異動」的情報,已經秘密地傳到了蔣介石那裡。[11] 孫的屬下郭廷
亮在5 25 日被補,而孫的「同謀」事發先後,分別被捕,僅劉凱英脫逃,但
國民黨當局仍不動聲色。6 15 日的黃埔官校成立校慶和為蔡斯(美國軍事顧
問團少將團長)返國舉行的聯合歡宴上(俞大維主持)再也看不到孫將軍的身影
,實際上,孫立人已受到看管偵訊之中。[12]

       7 31 日,副總統陳誠向孫立人通報了令人震驚的郭廷亮「匪諜」案情;

接著國防部又派人將江錦雲等人的供詞交孫立人閱讀。在種種咄咄逼人的形勢下

,孫立人被迫於83送上給總統的辭呈,內稱自己未驚覺「匪諜」郭廷亮的

陰謀活動, 軍中聯絡活動「有形成小組織之嫌,且甚至企圖演成不法之舉動」,

故「擬請賜予免職,聽候查處」。總統府於820日發布總統命令:「總統府

參軍長陸軍二級上將孫立人,因匪諜郭廷亮案引咎辭職,並傳查處,應予照准,

著即免職。關於本案詳情,另組調查委員會秉公徹查,候報核辦。此令。[13]
果,孫立人遭受軟禁33 年,直到民國七十七年(1988 年)1月蔣經國逝世,李

登輝接任總統後,3月國防部長鄭為元才解除對孫立人「監護」。

 

肆、蔣氏父子主導「孫立人案」

 

當彭孟緝謊報孫立人「兵諫」時,蔣氏父子竟然一點都不緊張,事後也未懲

罰說謊的彭孟緝。反而在不久之後,讓彭孟緝高昇代參謀總長,並於十個月後真

除(接替病逝的桂永清)。 可見彭孟緝的謊報,一定是蔣氏父子主使,尤其是蔣

介石的同意。另外,從蔣經國在態度上,當聽到毛人鳳提到孫立人主導「兵諫」

一事,私下沒有激動與緊張的態度,卻只有簡單地說:「這太兒戲了」! [14]
這樣地表態,蔣氏父子若非事先知情,怎會如此一派輕鬆呢?

       其實蔣介石自民國三十九年( 1950 年)為了取得美國援助而重用孫立人時

,就已派情治人員監視孫立人,更烙印上「No.1」的編號,由谷正文著手進行。

[15] 可見從「段澐案」到「孫立人案」等,這些與孫立人有關的假案,背後製
造者是彭孟緝;而從「兵諫」一事,更可推論是由蔣介石一手主導,並由蔣經國
指揮情治人員的行動。否則以孫立人的資歷,以及段澐是高級將領,蔣經國與情
治單位絕對不敢在未經蔣介石許可的情況下,而私自作為。[16]

       蔣介石在遷臺初期,已深深知道他能夠用的人已不多了,而「文官愛錢、武

官怕死」的重症,是導致大陸河山變色與國民黨的全面潰敗。在極需美國的支持

與援助下,「親美派」的吳國楨與孫立人是他手中的兩張文武「王牌」。吳國楨
往西方民主政風和地方自治,在毫無民主素養的蔣氏父子眼中,看來是不切實
的。當蔣氏開始改造國民黨、整肅異己、鞏固統治權力的時候,吳國楨的民主
聲,在蔣氏父子的面前,聽來太過刺耳。1950 6月韓戰爆發,改變了美國在

東北亞地區的戰略態勢,臺灣被列入美國防線的一環,第七艦隊開始巡弋臺灣海

峽,美國軍經援助大批湧至臺灣。「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生效, 一方面束縛了

國府的軍事行動(實質上等於放棄反攻大陸), 另一方面也使臺灣第一次有了真

正的安全感。在這兩個先決條件之下,蔣氏父子決定犧牲「不合作」的吳國楨與

孫立人,吳國楨的鼓吹美式民主和孫立人的蔑視政工制度,在蔣氏父子的心目中

,實際上等同叛亂,兩人焉能不遭蔣氏父子的整肅![17] 在吳、孫兩大案件發
生時是國家遭遇最危險的處境,然而,蔣氏父子卻在這個時候,鏟除政府文武百
官之中最耀眼光彩的兩位明星,孫立人案更株連三百多人之譜!其度量之褊狹,
焉能中興復國、反攻大陸呢?

 

  伍、結論

 

          關於孫立人將軍一生的精彩故事,在公視製播的《孫立人三部曲》已有詳盡

的紀錄,筆者不用贅言。但是在眾多白色恐怖政治案件中,這種不當的審判是出

自蔣氏父子主導與情治人員私自作為均有,蔣介石所主導者,是出自於維護蔣氏

父子權力的私心考量,也有因政治嫌隙、大陸時期眾叛親離與匪諜充斥等所形成

的私人偏見,情治人員只好聽命行事,配合構陷。蔣經國甚至與情治人員一樣,

有濃厚的革命心態,對於文字與思想叛亂,有極端的仇視性格。除了少數的重大

政治性冤案,是由蔣氏父子主導是毋庸置疑。而其他眾多的疑似匪諜案件是情治

人員因私人嫌隙而公器私用地構陷無辜的案件、或基於做業績、捉匪諜有實利可

圖,故情治人員大量進行不當審判,此乃實情。[18] 從國民黨戒嚴時期執政的
若干態度,我們可以看出「掌握權力的人不敢面對過去的錯誤,因此也喪失檢討
與反醒的能力」。至今,我們在教科書中仍然看不到孫立人將軍的故事,這就可
以知道國民黨執政的政府真是欠缺檢討與反省的能力。這樣一位對國家有重大貢
獻的人,無法在教科書、官方檔案與歷史記錄或報紙雜誌中出現,有何轉型正義
、民主自由可言,為國家盡忠、有功於國家的英雄,孫立人將軍應該在中華民國
歷史上與教科書上留名才是。

 

 

 

 

 

 

 

附錄:一、國防部「孫立人案」起訴書

 

                                            *「孫立人」案起訴書獨缺被告孫立人

 

  國防部起訴書                              四十四年度理珍起字第二四七號

 

被告  郭廷亮  男年卅四歲雲南河西人陸軍步兵學校少校教官  在押

         江雲錦  男年卅八歲江蘇吳縣人陸軍總司令部中校組長  在押

         王善從  男年卅六歲安徽至德人陸軍總司令部中校副組長  在押

         劉凱英  男年廿九歲安徽合肥人陸軍第九軍上尉參謀  在押

田祥鴻  男年三十歲四川德陽人前陸軍第九軍上尉情報官  在押

王學斌  男年卅一歲河南商水人陸軍第十四軍四十九師上尉參謀  在押

孫光炎  男年廿六歲湖北天門人陸軍第七軍六十九師中尉排長  在押

賴卓先  男年廿八歲四川成都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工兵營上尉通信軍官  在押

鄧光忠  男年三十歲四川廣元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搜索連少校連長  在押

李仲瑛  男年卅五歲浙江浦江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通信組少校組長  在押

楊永年  男年廿七歲廣東南海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搜索連上尉副連長  在押

冉隆偉  男年廿九歲四川蓬溪人陸軍步兵學校上尉教官  在押

張茂群  男年卅一歲四川慶符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一五三團二營四連中尉副連長  在押

王其美  男年廿七歲貴州錦屏人陸軍軍官學校中尉區隊長  在押

陳良壎  男年卅四歲福建林森人總統府參軍長室少校參謀  在押

于新民  男年卅七歲南京市人陸軍總司令部中校副組長  在押

郭立人  男年四十歲湖南常寧人陸軍總司令部第五署少校督訓官  在押

金朝虎  男年三十歲湖北監利人陸軍第九軍四十一師一二一團中尉副連長  在押

范俊勛  男年廿九歲廣東廣州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上尉參謀  在押

楊萬良  男年廿九歲四川珙縣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炮兵二○二營上尉連絡官  在押

陳江年  男年廿九歲天津市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一五一團中尉排長  在押

趙玉基  男年廿八歲山東臨昫人陸軍第九軍四十六師一三八團中尉排長  在押

    男年廿六歲雲南昆明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一四七團中尉連絡官  在押

朱日新  男年三十歲湖南祁陽人陸軍第三訓練基地上尉裁判官  在押

白崇金  男年廿六歲四川江津人陸軍第九軍四十六師一三八團中尉訓練官  在押

    男年卅二歲湖北蘄春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一四五團上尉訓練官  在押

李太遠  男年三十歲四川南部人陸軍第九軍四十六師一三八團中尉排長  在押

許達明  男年卅二歲四川巫山人陸軍第九軍九十二師上尉連絡官  在押

高培賓  男年廿八歲雲南元江人陸軍第二軍團工兵總隊中尉副連長  在押

陳世全(即陳治國  男年廿八歲四川涪陵人陸軍步兵學校上尉教官  在押

竇子卿  男年廿九歲河南伊陽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搜索連上尉連長  在押

張雄飛  男年廿九歲浙江海鹽人陸軍軍官學校預備軍官訓練班上尉教官  在押

沈承基  男年廿八歲貴州平越人陸軍步兵學校上尉助教  在押

傅德澤  男年廿五歲四川酆都人陸軍第十軍九十三師二七八團二營中尉訓練官  在押

 

  右被告等因叛亂罪嫌一案,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行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開列於後:

 

      犯罪事實

 

     緣被告郭廷亮前充新一軍連長,於民國三十七年駐防瀋陽時,與匪諜白經武

結識,瀋陽陷匪後,由白匪介見匪呂正操部聯絡科長即其兄白經文,白匪弟兄以

被告係孫立人舊部,遂決定利用被告來台進行兵運工作,經白匪經文四度召談,

並由匪科長馬某施以個別訓練,規定聯絡辦法及兵運工作進行方法與原則後,發

給工作費黃金十兩及路條一紙,被告即攜眷來臺。抵台後即與匪方聯絡,初無積

極活動,迨四十三年夏,奉孫立人命,調陸軍總司令部服務,並秘密至各部隊從

事第四軍官訓練班畢業生聯絡工作,知孫不滿現狀,且有少數軍訓班同學對孫未

能升任參謀總長表示不滿,時適匪幫叫囂攻台,並派李姓間諜與被告聯絡,促使

進行兵運工作,被告認為時機已到,遂決意進行,以配合匪軍攻台之企圖。乃著

手利用孫立人關係,積極聯絡軍訓班同學。經被告劉凱英、田祥鴻、王學斌、孫

光炎、賴卓先、王其美、范俊勛、楊萬良、陳業成、陳世全、冉隆偉等協力進行

結果,計在各部隊建立聯絡關係達百人以上,分別指定負責人員進行秘密聯絡,

由被告郭廷亮、田祥鴻、劉凱英隨時向孫立人報告,並經常接受孫立人發給之活

動費用。經郭廷亮、田祥鴻、劉凱英三被告決定於四十四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

伺機製造國軍大規模變亂,占領據點,控制南部,必要時對國軍高級將領實行殺

害。郭、田二被告於五月初至各部隊指示各負責人聯絡加強活動、控制部隊、把

持通信部門、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畫,並決定設指揮所於關廟,

先後由被告王學斌、賴卓先、李仲瑛、楊永年、郭廷亮、田祥鴻等兩度至關廟、

龍崎一帶偵查地形暨該地通信設備,至同月十五日,被告郭廷亮在台北晉見孫立

人,奉孫指示指揮所應設於虎頭埤。被告南返後,復召集王學斌、賴卓先、鄧光

忠於十七日至新營之查地形一次,積極進行叛亂活動。被告江雲錦、于新民為孫

立人多年舊部,在陸軍總部主管督訓業務,自四十二年起,即秉承孫意,經常派

督訓官被告郭立人等藉督訓機會,至部隊聯絡軍訓班畢業生,並於四十三年夏,

由被告于新民將聯絡之各部隊負責人員造具名冊,送交孫立人。嗣由孫指示被告

江雲錦試驗所聯絡人員通訊效能,被告江雲錦即於四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著被告郭

立人、劉凱英、許達明等,召集第九軍所屬各團負責聯絡人員,即被告金朝虎等

十餘人,在台南雀經濟食堂,秘密集會,席間發表反動言論,以德國隆美爾比擬

孫立人,煽動叛亂,並囑與會人員提高警覺,注意保密。經將開會情形報告孫立

人,並奉孫立人明告其叛亂計畫,囑於舉事時隨赴南部共同進行。被告王善從因

曾辦理搜索訓練,得孫立人賞識,四十三年夏,率八十軍搜索實驗隊在林口演習

;同年六月,孫立人交卸陸軍總司令前數日,召被告囑包圍陽明山官邸,俾其實

行兵諫。當日被告王善從、陳良壎即照孫意,前往陽明山實地偵察地形,準備行

動;同年十一月,被告王善從又奉孫立人之命,擬具包圍高雄西子灣官邸計畫,

並接近要塞官兵,刺探要塞警備情形,復與被告陳良壎隨孫立人至西子灣實地之

偵察官邸地形;四十四年五月廿七日,復奉孫立人面囑,前往屏東候命行動;廿

八日被告陳良壎奉孫派遣,乘汽車南下通知預約候命之被告劉凱英等,以孫有事

不能來,並告以郭廷亮被捕消息。事後用電話以暗語向孫報告。被告張茂群、陳

江年、趙玉基、田雨、王霖、朱日新、白崇金、李太遠、高培賓、竇子卿、張熊

飛、沈承基、傅德澤等均曾參與秘密聯絡;被告張熊飛、沈承基二名於六月二日

畏罪逃亡;被告傅德澤於六月七日拘捕時畏罪脫逃,經本部查悉分別將各該被告

拘押偵辦到案。

 

    證據並所犯法條

 

  茲分別敘述之:

      郭廷亮部分:

      被告對於受匪派遣來台從事匪諜活動,及利用孫立人關係進行兵運工作,並

  決定於四十四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利用親校與軍校校慶期間伺機發動叛亂各節

,迭據自白不諱,並有獲案之被告所有紅色小日記本一冊記載叛亂原則及計畫可

證。關於被告受匪派遣部分,據被告之內兄鄭世瀛(即鄭宜時)供稱:「白經武

是匪在瀋陽的地下工作人員,他有一個哥哥,在匪方地位很高,他弟兄有勾結,

白經武在瀋陽的家中藏有槍枝,圖謀不軌,這些情形,他的姘婦即我父第四姨太

太李劍俠都曉得。三十七年暑假期間,李劍俠與白匪鬧翻,李就找我去替他寫過

一張告密書,送呈瀋陽的治安機關。過了一個時期,李劍俠告訴我:白經武已經

被捕,在我家裏還搜出很多枝槍。」另據被告之妻李玉竹供稱:「在卅七年夏天

,白經武與我母親李劍俠鬧翻以後,我母親曾檢舉他為匪,經瀋陽警備司令部把

白逮捕去了,聽說他哥哥是共產黨,在瀋陽淪陷後十多天,我夫婦就持匪路條離

開瀋陽,我帶的金首飾共約十五、六兩,這些首飾,我在天津交給郭廷亮了。我

自己先到上海等他。他在天津打首飾換成金塊,到上海時再交給我,這時金塊比

我原來的首飾多出十餘兩,但是怎麼多出這些金子,他沒對我說過。」各等語,

益證被告所供經由白經武介紹與匪發生關係,發給工作費用及路條,派遣來台進

行匪諜任務屬實。核其所為,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嫌。

    江雲錦部分:

    被告對於奉孫立人之命自四十二年起聯絡各部隊軍訓班同學,四十三年夏將

名冊送呈孫立人,四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在台南召集服務於第九軍所屬各部隊之軍

訓班同學十六、七人聚餐,開會席間發表荒謬言論,以德國隆美爾比擬孫立人,

及同月廿五日孫對其明告叛亂計畫、囑候命隨赴南部各節,均經自白不諱。雖據

供稱自四十三年三月,孫要我把聯絡的學生串連起來,我認為有疑問,並且善意

的作法根本無此必要,所以我從此就沒有作了。台南聚餐是因為聽說軍訓班學生

在五月底要準備行動,我認為事態嚴重,不知是郭廷亮在搞鬼、還是孫參軍長授

意的,決心非問清楚不可,才要郭立人通知劉凱英要第九軍的同學來談談等語,

以為辯解,否認有積極叛亂行為。惟查其四十三年六月造送名冊,係在其發覺孫

立人聯絡學生並非善意認有疑問之後;台南密會係受孫立人之指使試驗被聯絡人

員通信效能,及欲探求將有所行動之動機,均據供明在卷;而其於台南開會席間

發表荒謬言論,謂「總理革命十次失敗,都有安全地方去;我們只有一次,只許

成功,不許失敗。」敦囑與會人員對通信應提高警覺、注意保密、並應與劉凱英

聯絡各情,經訊據參與是會之王國爾、陳德揚等供證在卷,顯屬蓄意叛亂,已超

越所謂「試探」之範圍。及至北返後,於五月廿五日向孫報告,孫即將叛亂意圖

及計畫詳告,並囑舉事時隨往南部,被告亦無檢舉及阻撓之意,益徵被告甘受孫

立人之驅策,共同叛亂,核其行為,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嫌

    王善從、陳良壎部分:

    被告對於四十三年六月,受孫立人之命,至陽明山偵察官邸地形;同年十一

月,被告王善從奉孫指示,擬具包圍西子灣官邸計畫,並接近高雄要塞官兵,刺

探警備情形;十二月,被告等再隨孫立人至西子灣偵察官邸地形;四十四年五月

廿七日,孫囑被告王善從前往屏東候命行動;廿八日,被告陳良壎遵孫派遣乘汽

車南下,沿途通知劉凱英等,告以孫因事不能來,事後用電話以暗語向孫報告各

情,均經各該被告等供認不諱,並據司機周迎年、李培森等供證在卷。查被告王

善從於赴陽明山偵察地形後,返回駐地林口,即煽動所部軍官吳瑾、李德沛等,

準備夜間突襲;同年九月,又囑田祥鴻至部隊聯絡時應特別謹慎;十一月初,復

召集田祥鴻等六人,在步兵學校後山頭訓話,謂同學們應將搜索實驗隊士兵帶好

,與參軍長建立一股直接力量;四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與郭廷亮、田祥鴻晤談時

囑田聯絡擔任總統警衛之同學,伺機宴請警衛官兵,用酒灌醉士兵,以便利用各

節,亦據田祥鴻、吳瑾、李德沛供證屬實。核其行為,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之罪嫌。被告陳良壎明知孫立人、王善從居心叛國,而兩度隨同偵察

地形,並受孫指使通知劉凱英等,復以電話用暗語向孫報告,顯難卸幫助罪責,

核其行為,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條之罪嫌。

      劉凱英、田祥鴻、王學斌、孫光炎、賴卓先、鄧光忠、李仲瑛、楊永年、冉

  隆偉、王其美、張茂群部分:

      被告劉凱英、田祥鴻對於自四十三年起即秘密從事軍訓班同學聯絡活動,分

  負一、二、三軍及第九軍聯絡之責,後與郭廷亮共同密訂叛亂計畫,偵察關廟地

  形,準備設立謀叛指揮所,將高級將領分別編號,準備實行殺害;及六月一日,

劉凱英畏罪潛逃等情節,均經各該被告分別供認不諱,並經同案被告郭廷亮供認

屬實。被告王學斌、賴卓先對於郭廷亮指定其為四十九師負責聯絡人,曾三度至

關廟新營等地偵察地形,共同實施叛亂,亦經各被告供認不諱,且經有關被告郭

廷亮、李仲瑛等供證在卷。被告孫光炎受郭廷亮指使聯絡在金門訓練班同學,返

金後,即行展開活動,並大發謬論,詆毀政府、虛構事實、辱罵元首,業經自白

不諱,並據證人張德平供證屬實。上開劉凱英、田祥鴻、王學斌、賴卓先、孫光

炎等均屬明知郭廷亮叛亂計畫而甘與共同實施,顯均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之罪嫌。被告劉凱英於六月一日逃亡,同月八日緝獲,並令觸犯陸海空軍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罪嫌。被告鄧光忠、李仲瑛、楊永年,曾隨同郭廷亮、王

學斌等先後至關廟新營等地偵察地形,為設置叛亂指揮所之通訊交通事項預作準

備。被告冉隆偉、王其美、張茂群等係步校軍校及一五三團負責聯絡人,均在各

該單位積極展開聯絡活動。以上情節,均經訊據各該被告供認不諱,並據郭廷亮

等供證屬實。該被告等雖乏獨立之犯意,惟均明知郭廷亮叛亂意圖,竟甘供驅使

,要難卸從犯之罪責,核均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條之罪嫌

      于新民、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

  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陳業成、陳世全、竇子卿、張雄

  飛、沈承基、傅德澤部分:

      被告于新民對於聯絡人員名冊造送孫立人一節,業據供認不諱,雖否認其本

  身從事聯絡活動,惟經訊據江雲錦供稱:「要聯絡學生的事,于新民是知道的,

我不在台北時,孫就直接找他,我知道多少他也知道多少」等語,足證被告確曾

參與其事。被告郭立人以下十九名均係軍訓班畢業生,均曾參與郭廷亮、江雲錦

、劉凱英等供證屬實。查嚴禁軍中私行聯絡,形成非法之小組織,早經政府三令

五申,被告于新民等明知其為非法,而竟參與聯絡,密樹私黨,核均觸陸海空軍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罪嫌。被告張熊飛、沈承基於六月二日畏罪潛逃,同月八日

緝獲,經該被告等供認不諱,並經訊據劉凱英、傅德澤等供證屬實。該張熊飛、

沈承基於戒嚴地域逃亡,另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罪嫌;被告傅

德澤於六月七日被逮捕時脫逃,與張熊飛等潛離林園駐地,至翌日始被緝獲,要

難辭卸脫逃及逃亡未遂之責,顯另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八

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嫌。

    本件除孫立人部分另案辦理外,爰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八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廿九日

                        軍事檢察官  趙公嘏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元月六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侯應麟

 

 

  資料來源:李  敖(編著):《孫案研究》,(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98年),頁

            205216

 

 

 

附錄:二、國防部「孫立人案」判決書

 

  國防部判決                                    四十五年度典兵字第二零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郭廷亮  男年三十五歲雲南省河西縣人陸軍步兵學校少校教官  在押

指定公設辯護人  楊世永

     江雲錦  男年三十八歲江蘇省吳縣人陸軍總司令部中校組長  在押

         田祥鴻  男年三十一歲四川省德陽縣人前陸軍第九軍上尉情報官  在押

         劉凱英  男年三十歲安徽省合肥縣人陸軍第九軍上尉參謀  在押

  右被告等共同指定公設辯護人  孟昭習

       王善從  男年三十七歲安徽省至德縣人陸軍總司令部中校副組長  在押

         孫光炎  男年二十七歲湖北省天門縣人陸軍第七軍六十九師中尉排長  在押

王學斌  男年三十二歲河南省商水縣人陸軍第十四軍四十九師上尉參謀  在押

賴卓先  男年二十九歲四川省成都縣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工兵營上尉通信軍官  在押

鄧光忠  男年三十二歲四川省廣元縣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搜索連少校連長  在押

李仲瑛  男年三十六歲浙江省浦江縣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通信組少校組長  在押

楊永年  男年二十七歲廣東省南海縣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搜索連上尉副連長  在押

冉隆偉  男年三十歲四川省蓬溪縣人陸軍步兵學校上尉教官  在押

張茂群  男年三十二歲四川省慶符縣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一五三團二營四連中尉副連

  在押

王其美  男年二十七歲貴州省錦屏縣人陸軍軍官學校中尉區隊長  在押

陳良壎  男年三十五歲福建省林森縣人總統府參軍長室少校參謀  在押

  右被告等共同指定公設辯護人  顧樸先

     于新民  男年三十八歲南京市人陸軍總司令部中校副組長  在押

郭立人  男年四十一歲湖南省常寧縣人陸軍總司令部第五署少校督訓官  在押

金朝虎  男年三十一歲湖北省監利縣人陸軍第九軍四十一師一二一團中尉副連長  在押

范俊勛  男年三十歲廣東省廣州市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上尉參謀  在押

楊萬良  男年三十歲四川省珙縣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炮兵二○二營上尉連絡官  在押

陳江年  男年三十歲天津市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一五一團中尉排長  在押

趙玉基  男年二十九歲山東省臨昫縣人陸軍第九軍四十六師一三八團中尉排長  在押

    男年二十七歲雲南省昆明縣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一四七團中尉連絡官  在押

朱日新  男年三十一歲湖南省祁陽縣人陸軍第三訓練基地上尉裁判官  在押

白崇金  男年二十七歲四川省江津縣人陸軍第九軍四十六師一三八團中尉訓練官  在押

    男年三十三歲湖北省蘄春縣人陸軍第十軍四十九師一四五團上尉訓練官  在押

李太遠  男年三十一歲四川省南部縣人陸軍第九軍四十六師一三八團中尉排長  在押

許達明  男年三十三歲四川省巫山縣人陸軍第九軍九十二師上尉連絡官  在押

高培賓  男年二十九歲雲南省元江縣人陸軍第二軍團工兵總隊中尉副連長  在押

陳業成  男三十四歲湖南省湘陰縣人海軍陸戰隊第一師衛生營上尉主任  在押

陳世全(即陳治國  男年二十九歲四川省涪陵縣人陸軍步兵學校上尉教官  在押

竇子卿  男年三十歲河南省伊陽縣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搜索連上尉連長  在押

張雄飛  男年三十歲浙江省海鹽縣人陸軍軍官學校預備軍官訓練班上尉教官  在押

沈承基  男年二十九歲貴州省平越縣人陸軍步兵學校上尉助教  在押

傅德澤  男年二十六歲四川省酆都縣人陸軍第十軍九十三師二七八團二營中尉訓練官 

在押

  右被告等共同指定公設辯護人  吳澤潤

 

  右被告等因叛亂罪嫌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郭廷亮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

  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紅色小日記本壹冊沒收。

      江雲錦、王善從、田祥鴻、孫光炎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

行,各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

外,均沒收。

    王學斌、賴卓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拾

貳年,褫奪公權拾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劉凱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

奪公權拾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年,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鄧光忠、李仲瑛、楊永年、冉隆偉、王其美、張茂群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

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陳良壎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捌年,

褫奪公權肆年。

    于新民、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

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陳業成、陳世全、竇子卿違背職

守、而秘密結社、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張熊飛、沈承基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戒嚴地域無故

離去職役,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各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傅德澤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處有期徒刑參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未

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其餘部分無罪。

 

         

一、郭廷亮前陸軍新一軍榴炮營少校連長,於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隨軍駐防瀋陽

,與匪幹白經武結識,三十七年十月瀋陽陷匪後,由白匪經武介紹與渠兄匪

呂正操部聯絡科長白匪經文相識,旋白匪等以郭廷亮係孫立人舊部,可資利

用,經白經文四度接談,並由匪科長馬某(名不詳)施以個別訓練,規定聯

絡辦法,及兵運工作進行原則三項:(一)在高級將領中找矛盾。(二)聯絡

中下級幹部。(三) 做到確實掌握部隊,必要時製造混亂,另發給工作費黃

金十兩暨路條一紙。郭即啣匪命攜眷李玉竹,經津滬於同年底來台,伺機活

動。四十三年夏奉調陸軍總部服務,後深得總司令孫立人之信認,因孫立人

不滿現狀及其少數學生對孫未能升任參謀總長,心懷怨憤,遂由孫立人派其

赴各部隊秘密聯絡集會、從事不法活動,適朱毛匪幫叫囂攻台,而白匪斯時

派李姓匪幹(名不詳)與其聯絡,促使進行兵運工作,認為展開叛亂之時機

已至,決意進行,以配合匪幫攻台陰謀。乃著手利用該項秘密任務,分至各

部隊聯絡孫之學生,並經劉凱英、田祥鴻、王學斌、孫光炎、賴卓先、張茂

群、王其美、冉隆偉等協力進行。結果計在各部隊建立聯絡關係達百人以上

,並分別指定王學斌、賴卓先負責第四十九師。孫光炎負責金門方面。田祥

鴻負責中北部之第一、二、三軍。劉凱英負責第九軍。王其美負責陸軍軍校

。冉隆偉負責步校。張茂群負責一五三團。復與田祥鴻、劉凱英定於四十四

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製造國軍變亂,占領據點、控制南部,必要時對國軍

高級將領編號實行殺害,暨與田祥鴻指示各負責聯絡人控制部隊,把持通信

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畫,並圖設叛亂指揮所於關廟。同年五

月間先後與王學斌、賴卓先、田祥鴻、李仲瑛、鄧光忠、楊永年等分赴關廟

、新營等處,偵察地形。孫光炎在金門並向有軍部隊張德平等發表黃埔專政

及擁護孫立人改造政府謬論,積極從事叛亂。案發後劉凱英即於四十四年六

月一日自嘉義逃亡。

 

二、江雲錦自民國四十二年起啣孫立人之命,轉知督訓官郭立人等,至各部隊督

訓時即秘密聯絡其學生。四十三年六月復命于新民將所聯絡各部隊人員造具

名冊親送交孫立人。四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又命郭立人、劉凱英等召集第九軍

所屬學生金朝虎、李太遠等十餘人,在台南雀經濟食堂,秘密集會,席間江

雲錦發表反動言論,以德國隆美爾比擬孫立人及「總理革命十次失敗,都有

安全地方去,我們只有一次,只許成功不許失敗」謬論。並囑與會人員提高

警覺、注意通信保密。同月廿五日在台北市孫立人寓所向孫報告,在台南集

會經過,孫即明告其行動時就動用四十九、五十一兩個師,到師後召集營長

以上幹部訓話,假總統名義拿出文告等叛亂計畫。並囑舉事時隨赴南部共同

行動。

 

三、王善從於四十三年五月間,啣孫立人之命,率八十軍搜索實驗隊,來林口演

習。同年六月底孫立人命其率隊準備包圍陽明山官邸。王善從即秉命由陳良

壎陪同前往陽明山實地偵察地形。同年十二月王善從復啣孫命,擬訂包圍高

雄官邸計畫;並接近要塞官兵,刺探要塞警備情形,又與陳良壎隨同孫立人

親往實地偵察高雄官邸地形,以便從事包圍。

 

四、于新民、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

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陳業成、竇子卿、張熊飛、

沈承基、傅德澤、于新民啣江雲錦之命造具學生聯絡名冊。並明悉江雲錦等

營植私黨企圖,郭立人等以下十九人,均係孫立人之學生,分別參與郭廷亮

、江雲錦等之秘密聯絡與聚會,張熊飛、沈承基並於四十四年六月二日逃亡

,同月八日被捕。傅德澤於同月七日晨三時逃亡,翌(八)日晚上四、五時

被捕,並另涉脫逃嫌疑,經本部總政治部查明,連同獲案之郭廷亮紅色日記

本一冊扣部送由軍事檢察官訴請審判。

 

       

 

  本案理由分述如後:

 

一、郭廷亮部分:被告郭廷亮在瀋陽受匪訓練及領取工作費黃金十兩、路條一紙

,啣匪命攜眷於民國三十七年底來台,從事匪諜活動。嗣因孫立人不滿現狀

乃利用孫立人交付聯絡其學生關係,積極展開活動。並分別指定田祥鴻為中

北部之第一、二、三軍負責人。劉凱英為第九軍負責人。孫光炎為金門負責

人。王學斌、賴卓先為第四十九師負責人。冉隆偉為步校負責人。王其美為

軍校負責人。張茂群為一五三團負責人。復與田祥鴻、劉凱英商定於四十四

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利用親校與軍校校慶期間,伺機發動變亂,占領據

點、控制南部,必要時對國軍高級將領編號實行殺害,並圖設叛亂指揮所於

關廟,暨與王學斌、賴卓先等兩度至關廟與新營偵察地形,復與田祥鴻指示

各負責聯落人,控制部隊、把持通信、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之事實,

迭據被告郭廷亮在偵查及審判中歷歷自白,核與劉凱英、田祥鴻等之自白相

符,有該被告郭廷亮歷次自白書獲案之紅色小日記本一冊所記從事叛亂行動

原則、計畫,及劉凱英等之供述,可按罪行已極明確,核其所為,應構成意

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該被告受國家培育不圖報效,

竟甘心附匪,依法衡情均應處以極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

外沒收,獲案之紅色小日記本一冊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沒收。至於被告所

稱於被捕後曾將其啣匪命來台從事匪諜工作自首一節,經卷查被告匪諜身分

自三十九年七月分起已為政府所發覺(見原案偵查報告書內), 雖其被捕後

,曾於四十四年六月六日提出自首書一份,顯非在本罪未發覺前所提出,核

與自首要件不合合併說明。

 

二、江雲錦、王善從、田祥鴻、孫光炎、王學斌、賴卓先、劉凱英、陳良壎部分

    :被告江雲錦自民國四十二年起,即啣孫立人之命,聯絡各部隊孫之學生,

於四十三年夏將名冊送呈孫立人。四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復命劉凱英、郭立人

等召集第九軍所屬負責聯絡人金朝虎、李太遠等十餘人,在台南雀經濟食堂

聚餐開會。江雲錦當場發表反動言論以德國隆美爾比擬孫立人,並囑與會人

員提高警覺、注意通信保密。同月廿五日孫立人明告其叛亂計畫,囑於起事

時隨赴南部各情,迭經被告在偵查供承。雖其在審判珠對造具名,辯稱「孫

立人叫我將各部隊的學生串起來,我覺得有疑問,所以將名冊交給他,不想

給他作」及「郭廷亮常在部隊跑,怕他搞鬼,孫立人會吃他的虧,我問他們

(指在台南參與聚餐之學生)有無看隆美爾的電影,不要害長官,並非將孫

比隆美爾」等語。然其造具名冊,既係其認為孫立人有疑問之後,而其在台

南召集開會,並在會中以隆美爾比擬孫立人及發表謬論謂「總理革命十次失

敗都有安全地方去,我們只有一次,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並囑與會人員對

於通信應提高警覺、注意保密。亦據證人王國爾、陳德揚結證在卷,所謂「

不想給他(指孫立人)作」及探明真相之辯解顯係飾詞卸責。若果被告有檢

舉及阻橈孫立人之真意,則在四十四年五月廿五日孫立人明告其叛亂意圖後

,何以不向其長官或主管機關直接告密。足徵其甘受驅使、共同叛亂,已屬

灼然可見。被告王善從四十三年六月啣孫立人之命,由被告陳良壎陪同至陽

明山官邸,偵察地形,準備孫立人遂行兵諫。同年十二月復啣孫命擬具包圍

高雄官邸計畫,並接近要塞官兵,刺探警備情形,並隨同孫立人及被告陳良

壎至高雄官邸偵察地形之事實,均經王善從供承不諱,並經陳良壎互證屬實

。被告田祥鴻、劉凱英自民國四十三年起,即秘密聯絡學生,並負責聯絡一

、二、三軍及第九軍之責,復與被告郭廷亮共同商定利用親校或校慶期間,

發動叛亂計畫及將國軍高級將領編號準備殺害,被告田祥鴻於四十四年五月

間,同被告郭廷亮、王學斌、賴卓先至關廟偵察地形,準備設立叛亂指揮所

及與被告郭廷亮決定控制部隊、把持通信、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行動

計畫。被告劉凱英於案發後同年六月一日,自嘉義逃亡,同月八日被捕之事

實,亦均經各該被告分別供證明確。被告孫光炎受郭廷亮指使,負責聯絡金

門方面學生,積極展開活動,並大發謬論,詆毀政府之事實、業據自白不諱

,並據證人張德平供證屬實。被告王學斌、賴卓先係被告郭廷亮指定為第四

十九師負責聯絡人,復於民國四十四年五月間,隨同被告郭廷亮等二度至關

廟及一次至新營,偵察地形,圖設叛亂指揮所於關廟,從事叛亂之事實已據

王學斌、賴卓先在偵察中供認,審判中賴卓先冀圖翻異,然經被告王學斌及

郭廷亮供證明確,復有被告王學斌所繪新營地形圖附卷可按,自難任其空言

狡展。核其行為被告江雲錦、王善從、田祥鴻、孫光炎、王學斌、賴卓先、

劉凱英均以構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被告劉凱英

所犯叛亂罪與在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其全部財

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第念各該被告等均係受郭廷亮等

蠱惑,致觸刑章,庭訊時均能表示悔悟,衡情不無可憫,爰本政府對本案寬

大處理之意旨,各從輕論減以啟自新。被告陳良壎明知孫立人、王善從居心

叛國、罔識大體,受命兩度相隨偵察官邸地形,殊難卸幫助以非法之方法,

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責。惟其在陽明山偵察官邸地形時,尚知虛指另一

房屋偽稱官邸,告知王善從足徵良心未泯,衡情殊堪憫恕,量刑亦宜從寬,

爰予遞減其刑,用昭平允。

 

三、鄧光忠、李仲瑛、楊永年、冉隆偉、王其美、張茂群部分:被告鄧光忠於民

國四十四年五月,隨同被告郭廷亮等至新營偵察地形。被告李仲瑛、楊永年

於同月隨同被告王學斌等至關廟偵察地形,為設叛亂指揮所之預行準備,業

據被告李仲瑛、楊永年供明在卷。雖被告鄧光忠在審判中飾詞狡展,惟其隨

往新營偵察地形經過,業據被告王學斌供述歷歷,該被告鄧光忠徒託空言,

無足採信。被告冉隆偉、王其美、張茂群係步校軍校及第一五三團負責聯絡

人,其積極展開活動之事實,該被告等在審判中均希圖規避,以卸罪責,但

既據被告郭廷亮供述明確殊難憑其空言翻異,核其行為各該被告等,雖乏獨

立犯意,惟均聽從被告郭廷亮等驅使,為之聯絡學生,以便利其叛亂,要難

難解免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責,惟查被告等因一

時盲從,蹈犯法網,其情均堪矜憫,爰各酌情遞減其刑。

 

  四、于新民、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

      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陳業成、陳世全、竇子卿、

張雄飛、沈承基、傅德澤部分:被告于新民聽從被告江雲錦之命,為之造具

聯絡名冊之事實,已據供承,雖否認參與活動,但經被告江雲錦供明:「 要

聯絡學生的事于新民是知道的,我不在台北時孫立人就直接找他,我知道多

少他知道多少」。 等語記錄在卷,被告郭立人、金朝虎、范俊勛、楊萬良、

陳江年、趙玉基、田雨、朱日新、白崇金、王霖、李太遠、許達明、高培賓

、陳業成、陳世全、竇子卿、張雄飛、沈承基、傅德澤等十九名均係孫立人

之學生,曾分別參與被告郭廷亮、江雲錦等秘密聯絡集會。經各該被告及郭

廷亮、江雲錦、劉凱英等分別於偵查中供證屬實。查嚴禁軍中私行聯絡形成

非法之小組織,政府迭經申令在案。各該被告等明知其為非法組織,而竟參

與,均應負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罪責。被告張熊飛、沈承基於民國四十四年

六月二日畏罪潛逃,同月八日被捕,又各構成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罪,與

其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罪,應分論併罰。被告傅德澤同月七日晨三時畏罪

潛逃,翌(八)日晚上四、五時被捕。其逃亡未逾三日亦構成戒嚴地域無故

離去職役未遂罪,與前開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至其被訴涉嫌脫逃一節,核查被告傅德澤逃亡時,並非在逮捕於拘禁之中

,顯與法定要件不合,應諭知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二款,懲

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十五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二項、第

三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九

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七十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趙公嘏蒞處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月七日

 

                                      國防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彭位仁  

                                                           審判官   斯仲淦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元月六日           審判官  李志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官  蕭宣哲 

                                  審判官  曾凱凡 

                                  書記官  康懷理

 

 

 

 

 

 

 

 

 

 

 

 

 

 

 

 

 

 

  資料來源:李  敖(編著):《孫案研究》,(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98年),頁

            227240

 

 



[1] 江南(劉宜良):《蔣經國傳》,(台北:前衛出版社,2002年),頁279280

   據江南著《蔣經國傳》對「吳國楨事件」的研究:

   1949 12月,吳繼陳誠出任臺灣省主席,兩個冤家,宰路相逢,蔣作此人事安排,頗費周章。

   臺灣是國民政府管轄的唯一行省,隨蔣赴臺的高官如雲,唯吳適人適事。……斯時,經國羽翼未

   豐,只有手杖的作用,尚無從過問高階層的人事權,何況「國內分崩離析,國外陰雨密雲」,

   鬥為勢所不許。因此,韓戰爆發前,勉能同舟共濟,保持和諧的局面。就政府的體制觀察,經國

   任政治部主任,承參謀總長周至柔之命,職掌三軍政戰工作。吳為省政府主席,主管地方行政,

   井水不犯河水,雙方各司其責,各盡所能,儘可相安無事。……經國的權力,遠超過其公開的職

   銜,明的一面,是政治部主任、救國團主任,暗地裏,以總統府資料組的名義,操縱臺灣的特務

   系統,特務權凌駕一切政權,於是吳、蔣衝突,乃成自然演變。

[2] 李筱峰:〈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類型〉《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
   台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2001年),頁132133

[3] George Kerr(著)、陳榮成(譯):同前引書,頁404

[4] 江南:同前引書,頁297

[5] 魏廷朝:《臺灣人權報告書》,(台北:文英堂出版社,1997年),頁47

   魏廷朝在《臺灣人權報告書》中也有類似的解釋:1953 1月,艾森豪就任美國總統,任命杜

   勒斯為國務卿。第二年12月,「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在華府簽訂。杜勒斯等並不希望蔣介石繼續

   統治臺灣,而希望親美派執政,在臺灣實踐美式民主政治。吳國楨自194912月接任臺灣省主

   席,孫立人擔任陸軍總司令、總統府參軍長,正好符合美國當局的期望。然而,二人都與蔣經國

   發生衝突,前者以面臨暗殺的危險,於1953 年辭職, 5月赴美流亡;後者以被舉發部下有匪諜

   計畫武力政變,於1955年遭受免職,長期軟禁。美國的期望落空,蔣氏父子一黨專制生根。

[6] 李敖(編著):《孫案研究》,(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98年),頁2

   李敖在前言又說:令我驚異的是,古來名將被整肅,從韓信到岳飛,在延續上和株連上,都有它

   一段的時間和有限的人數,但是「孫案」不然。

[7] 曾心儀:〈段澐將軍之死〉《孫案研究》,(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98 年),頁123126

   據曾心儀的研究: 1952 8月,臺灣省防衛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段澐突然被情治人員逮捕,後

   以「知匪不報」的罪名起訴,於 1954 年農曆春節(二月三日)清晨押往刑場槍決。段澐是湖南

   衡陽人(曾擔任青年軍二○八師師長、陸軍八十七軍軍長,來臺後受到蔣介石總統重用,任命他

   為臺灣防衛副司令), 被處決時四十多歲。其兄段復曾任交通部設計委員,堂兄段徽楷曾任聯勤

   總部外勤司上校副司長。據說,段澐擔任臺灣省防衛司令部副總司令,其所負的任務是每週要參

   加權力核心人士的會報,在會中報告孫立人的一言一行。當時包括彭孟緝、周至柔等人總是罵孫

   立人有美國人支持他,要他取代蔣介石。段澐根據他對孫立人的觀察,覺得孫立人忠於國家、忠

   於蔣介石,並沒有賣身投靠美國人。段澐據實說出對孫立人的觀感,竟為自己惹來殺身之禍,這

   是他萬萬沒想到的事。在被處決以前,他覺得自己和兩位兄長被逮捕下獄很冤枉,對起訴書的指

   控更是憤慨。但是,他認為僅以起訴書所指控的「知匪不報」罪嫌,也不至於判刑,因此被囚期

   間,段澐一直自以為沒事。照情治人員的說法,段澐是匪方要「策反」的對象,結果卻變成他犯

   了「知匪不報」、「叛亂」罪而遭極刑。段澐案是國民黨集團殘酷、無人性的又一個縮影。國民黨

   集團對孫立人將軍又嫉又恨,甚至安排段澐當副司令來監視、陷害孫立人總司令。段澐被捕下獄

   後,對難友說:「我沒有做違背良心的報告,這是我引以自豪的事。」

[8] 谷正文(口述)、許俊榮,黃志明,公小穎(整理)的《白色恐怖秘密檔案》,175

   據谷正文對彭孟緝的了解:彭孟緝是黃埔軍校出身,卻未在任何戰役中吃過苦頭,事實上,是他

   從來沒有打過仗。來臺之前,彭孟緝是重慶稅警團上校團長,以當時的狀況而言,編遣的將軍級

   軍官不知凡幾,小小一個上校,而且是沒有任何戰功的上校,到臺灣來又能幹什麼呢?全心全意

   想當大官的彭孟緝,很快地就在臺灣發現了一個少將缺的職務,並開始積極透過種種關係運作。

   未久,彭孟緝便當上了高雄要塞司令,正式向將軍之路邁出了第一步。任上,彭孟緝遇到千載難

   逢的機會,二二八事件時,他是唯一開火攻擊「暴民」的國民黨將領。這一炮打下了他在蔣介石

   心中不可替代的地位。而後,老先生甚至視他為最勇敢的將領,畢竟事件發生時,僅有彭孟緝一

   人「敢」還擊,也正因此而調升保安司令。任內,他對孫立人展開殘酷的排擠。他在李朋國際電

   臺案之後,首先出資十五萬臺幣,贊助中影公司拍攝《歧路》一片,以含沙射影的手法,隱約提

   出黃珏姐妹利用美色誘惑、鼓動孫立人叛變的指控;同時將李鴻以匪諜罪名逮捕。自然黃珏姐妹

   也沒能逃出彭孟緝的手掌心,各判刑十年。

[9] 江南:〈孫立人兵變〉,《蔣經國傳》,頁326327

   孫立人,原籍安徽舒城人,清華畢業,保送赴美,進入印第安那州的普渡大學,獲得工程學士學

   位,轉入維吉尼亞軍校(Virginia Military Institute ),和美國的喬治馬歇爾元帥(George

   Marshal)是先後期同學。畢業歸國,入黨務學校任軍訓隊長,後調「陸海空軍司令部侍衛總隊」

   副總隊長,宋子文成立「稅務警察總團」邀孫出任該團「特種兵團團長」。 八一三淞滬戰事,孫

   的稅警第四團,參予是役,在溫藻濱中彈負傷,送回香港養和醫院醫治。當「新稅警總團」在長

   沙成立,孫重任團長,後調往貴州都勻駐防。1940 11月,稅警團改編為新三八師,孫任師長

   ,翌年遠征緬甸。滇緬戰役中,仁安羌解救英軍,打通雷多公路,反攻緬北,被譽為「東方的隆

   美爾」, 獲英國皇家勳章。緬北戰爭獲勝,升任新一軍軍長,抗戰勝利後奉調東北,曾任第四綏

   靖區長官兼長春警備司令。四平、長春之役後,因與東北保安司令杜聿明意見不合,解除兵權,

   隻身南下。孫離開東北,心情抑鬱,意興闌珊,最不干心的,是受黃埔系的排擠欺壓,不久調台

   ,任編練司令,負責新兵訓練。大陸淪陷,蔣重整旗鼓,申「明恥教戰」的決心,且為了爭取美

   援,確保臺澎,打出孫立人這張已冷藏的王牌。 1949年任命孫為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兼

   臺灣防衛司令;19503月擢升陸軍總司令兼保衛總司令,1951年晉升陸軍二級上將。

[10] 孫宅巍:《蔣介石的十大戰將》,(台北:臺灣先智出版事業公司,19955月),頁106

   孫立人先後委託江錦雲、于新民、郭廷亮等部下,以「同學」、「友好」關係,從側面進行聯絡,

   並在各部隊中指定職階較高、學識較優、年資較深者為聯絡負責人,登記造冊,發給活動經費,

   使之發生縱向、橫向的關係。為什麼要這樣做?這是一個不容易解開的謎。可能將軍出於對鳳山

   訓練班的深厚感情;可能是將軍想擺脫在臺灣軍隊派系鬥爭中的孤立境遇;也可能如他自己所聲

   稱,是想隨時掌握軍中動態,把部隊帶好。

[11] 同前註。

   另據谷正文(口述)、許俊榮,黃志明,公小穎(整理):《白色恐怖秘密檔案》,頁184185

   谷正文在彭孟緝導演「孫立人叛亂案」真相中,提及關鍵的「兵諫」時指出,郭廷亮串連的

   軍官竟達百餘人,計畫也演變為兵諫,狀況則傾向第二次「西安事變」。 保密局長毛人鳳向蔣經

   國報告說:「孫立人確實準備兵變,串連的人員不多,而且沒有整體部隊加入……。」 蔣經國聽

   後只說:「這太兒戲了!」 早在五月底,郭廷亮等軍官們事先就被捕了。而七月初延後一年舉行

   的「秋校」在屏東舉行,一早孫立人便在松山機場來回踱著方步等候老先生,周圍站滿保密局的

   人。老先生步向專機時,孫立人不得不摘下墨鏡,站在飛機旁耍帥地行了一個舉手禮,然後跟著

   老先生步上飛機。整個防制叛變工作由陳大慶主導,保密局負責外圍安全戒護,我(谷正文)帶

   著一群人跟在總統專機後,褡乘另一部飛機抵達屏東。彭孟緝又湊熱鬧地報告說,虎頭埤砲兵的

   砲口都已經瞄準校閱場了!結果我派了一百多名保密局人員,在山上守了半天,也沒發現什麼異

   樣,第二次西安事變,自然就無疾而終。由上述谷正文的說法得知,郭廷亮等「兵諫」的軍官在

   事前已被捕,可見根本就沒有「兵諫」這一回事。

[12] 江南:同前引書,頁333334

[13] 孫宅巍:同前引書,頁108

   另參見江南:〈孫立人兵變〉,《蔣經國傳》,頁335338

   8 20日,蔣先生下令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包括陳誠、王寵惠、許世英、張群、何應欽、吳忠

   信、王雲五、黃少谷、俞大維,並指定陳誠為主任委員。調查報告,長達一萬六千餘字,1031

   日,正式公佈。但其結果和1937年的張學良案,有異曲同工之妙, 總統命令:「以孫立人久歷戎

   行, 曾在對日抗戰期間作戰立功,且於案發之後,即能一在肫切陳述,自認咎責,深切痛悔,既

   經令准免去總統府參軍長職務,特准予自新,毋庸另行議處,由國防部隨時察考,以觀後效。」

[14] 劉熙明:〈蔣中正與蔣經國在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中的角色〉《臺灣史研究》62期,
  (200010月),頁163。參閱谷正文(口述)、許俊榮,黃志明,公小穎(整理):彭孟緝導
   演「孫立人叛亂案」真相〉,《白色恐怖秘密檔案》,頁184185

[15] 谷正文(口述)、許俊榮,黃志明,公小穎(整理):《白色恐怖秘密檔案》,頁189

[16] 劉熙明:同前引文,頁163

[17] 葉一舟:〈彈丸江山父傳子•可嘆孤臣生非時――吳國楨、孫立人在蔣家王朝中的悲劇命運〉
   《孫案研究》,(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98 年),頁344345

[18] 劉熙明:同前引文,頁181182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南投:臺灣省
   文獻委員會,1998年),頁210

   按谷正文的說法,承辦人員可以獲得沒收「匪諜」財產的百分之三十做為獎金及破案費用。

   另參見林樹枝:《良心犯的血淚史》,(台北:前衛出版社,1989年),頁196

   特務每羅織一個人入罪就會得到鉅額獎金及升遷的機會,因此造成特務人員不擇手段的要把嫌犯屈

   打成招。只要嫌犯招供他就是大功一件,非但獎金到手,他的地位也更加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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