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by 康兆婷, 2011-03-07 22:05, 人氣(636)
修平技術學院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 | ||
修正條例 第三章 選舉 第九條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 ||
95年11月3日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務會議通過訂定 97年11月3日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務會議通過更改 | ||
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私立修平技術學院學會組織規則』制定之,凡本系學會員都應遵守並維護。 | ||
第二條:系學會定名為『私立修平技術學院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學會』。 | ||
第三條:本系學會直屬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 ||
第四條:本系學會以聯絡感情、砥礪學行、培養學術研究風氣與互助合作為宗旨。 | ||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私立修平技術學院。 | ||
第二章 | 會籍 | |
第六條:凡本校日間部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同學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 ||
第七條:本會會員依本章程規定,得享有選舉權、罷免及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與義務。 | ||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規章、決議、參與本會活動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三章 | 選舉 | |
第九條: | 本會之會長、執秘、總務長經全體會員選舉產生,會長及執秘搭配競選,總務單獨競選。會長、執秘、總務長競選者必需有參與系學會的儲備幹部計畫。 | |
第十條:會長、執秘、總務長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中考後改選。 | ||
第十一條:參加競選者須年滿十八歲,且上一學期學業成績需滿六十分及格、操行成績需滿七十分以上。 | ||
第十二條:選舉活動期間由系會現任幹部組成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相關事宜。 | ||
第十三條:當選會長、執秘、總務長,由行銷與流通管理系主任授予當選證書,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 ||
第四章 | 組織 | |
第十四條: | 本會在會長以下設總務、公關、器材、活動、攝影、文書、資訊、場佈八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組長乙名。 | |
第十五條:各組組長由會長在本系選取適當同學擔任之,並報由系主任審核同意後予以聘用,解聘時亦同。 | ||
第十六條:各組得視工作繁簡設置組員,由各組組長遴選後呈會會長、指導老師核准任之。 | ||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為總攬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第十八條:會長因故不克執行任務,由執秘代理。 | ||
第十九條:本會幹部皆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 | ||
第二十條:本會於選舉後,新系會視需要由本系專任教職員中聘請一位指導老師。 | ||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視需要設立顧問群,上屆會長、執秘、總務長為顧問群當然成員。 |
第五章 | 職掌 | |
第二十二條:系會長之職掌包括 | ||
1. 代表系學會對外發言。 | ||
2. 負責與系內老師溝通。 | ||
3. 領導系會幹部。 | ||
4. 負責系會幹部間的協調。 | ||
5. 系學會重要會議之召集與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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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執秘之職掌包括 | |
1. 重要會議之籌備。 | ||
2. 負責幹部之間的協調。 | ||
3. 重要活動工作分配。 | ||
4. 負責監督各工作小組工作進度。 | ||
5. 會長因不克執行任務時之職務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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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總務之職掌包括 | |
1. 負責系學會財務管理。 | ||
2. 負責編列活動預算。 | ||
3. 各工作小組財務之控制與監督。 | ||
第二十五條:公關委員會之職掌包括 | ||
1. 負責系學會校內公關。 | ||
2. 負責系學會校外公關。 | ||
3. 負責系信箱之管理維護。 | ||
4. 與對系外之公關連絡,到達資訊互惠。 | ||
第二十六條:器材委員會之職掌包括 | ||
1. 系學會器材之管理。 | ||
2. 系圖書館之管理。 | ||
3. 維護本系環境之整潔。 | ||
4. 臨時狀況之動機處理。 | ||
第二十七條:活動委員會之職掌包括 | ||
1. 負責迎新露營之策劃與執行。 | ||
2. 本系康樂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 ||
3. 參關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 ||
4. 學藝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 ||
第二十八條:攝影委員會之職掌包括 | ||
1. 負責活動之攝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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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文書委員會之職掌包括 | |
1. 負責系刊之策劃與編輯。 | ||
2. 學藝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 ||
3. 負責系會文書工作。 | ||
4. 負責系學會美工文宣。 | ||
5. 負責系學會資訊製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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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資訊委員會之職掌包括 | |
1.電腦教學之策劃執行。 | ||
2.行銷系資訊之收集與傳遞。 | ||
3.行銷系學會會刊之發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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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場佈委員會之職掌包括 | |
1.所有活動之場地佈置。 |
第六章 | 幹部會議 | |
第三十二條:幹部會議由會長、執秘、總務長及各工作小組組長參加。 | ||
第三十三條:幹部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由會長召集之。 | ||
第三十四條:幹部會議決定所有活動及行政事務之事宜。 | ||
第三十五條:各組組長負責所屬幹部之連繫。 | ||
第三十六條:幹部會議應於總檢之前提報下學期預定活動項目及活動預算。 | ||
第七章 | 獎勵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會員及系學會幹部代表本系參加活動成績優良者或熱心本會活動者,經指導老師建議報請系主任給予表彰。 | |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及系會幹部代表本系參加活動有損本系名譽者,經指導老師建議報請系主任給予懲戒。 | ||
第三十九條:本會為培養優秀之幹部凡參加活動者,報請指導老師申請補助。 | ||
第八章 | 通則 | |
第四十條:若幹部有表現不稱職者,於會長經指導老師之同意後予解聘。 | ||
第四十一條: | 各幹部必須服從會長之領導,若對議案有不服者,可經二分之一以上工作小組組長署名,提交會長重新審核。 | |
第九章 | 經費 | |
第四十二條:經費來源 | ||
一、會費徵收:本校日間部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學生繳交系學會費。 | ||
二、自由樂捐 | ||
三、學校補助 | ||
第十章 | 附則 | |
第四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本會幹部會議擬定,送指導老師審核,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系主任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